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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符合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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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美國政府向在香港經營的美國企業和個人發出所謂「商業警告」,律政司今日(七月十七日)發表以下聲明回應:

  《香港國安法》符合國際上維護國家安全的慣例,我們很驚訝有一些西方國家對《香港國安法》展開無理的攻擊,故意誤導國際社會。

  《香港國安法》明確指出香港特區應當依法保護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但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約》訂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依法律規定對部分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必定按照《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法律處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所有檢控決定是基於可接納證據和適用法律,案件不會因涉案人士的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律政司一直以專業和公正的態度履行憲制職責。

  《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符合國際法的「保護管轄」原則。若身處境外的外國人對於一個主權國家進行危害其安全或核心利益的犯罪行為,該主權國家可透過具備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轄權。事實上,不少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也具備域外效力,例如美國法典、美國《盧根法》、新加坡《恐怖主義(制止炸彈襲擊)法》、德國《刑法典》等。毫無疑問,《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是符合國際法的原則以及國際慣例。

  在香港特區,法官是根據其司法和專業才能,經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法官在處理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時,仍然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預。《香港國安法》內指定法官的安排絕無損害香港特區一直備受尊崇的司法獨立。除了三類特定的例外情況,香港特區獲授權對絕大部分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行使管轄權。

  主權平等是國際關係的基本慣例,也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聯合國憲章》已清楚訂明有關原則,至於不干涉原則是主權平等的核心概念,再者,國際法院在一九八六年的判決裁定不干涉原則是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

  在國家主權及不干涉原則下,制裁只適用於極為有限的情況,例如針對與恐怖主義或核武擴散相關的問題,並應透過適當的平台——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實施。其他所謂「制裁」屬於「單邊強制措施」,不但與國際法和聯合國的框架相違背,最重要的是違反了國際法規定的不干涉原則。

  單邊強制措施違反了國際法下的不干涉原則,不是文明國家的所為,有礙國際和平與穩定。面對國際違法行為,各國有理由採取任何反制或其他措施,以回應違反不干涉原則的行徑。因此,中央政府採取反制措施是合法的,亦為國際法所接受。

  制定《香港國安法》是合法行使國家主權及符合國際上維護國家安全的做法,香港的司法制度和法治維持堅穩,社會恢復秩序。香港的金融市場在二○一九年後穩步上揚,這足以證明《香港國安法》對香港穩定和繁榮的效益和重要性。
 
2021年7月17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7時1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