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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向接受強制檢疫人士提供病假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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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陸頌雄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按現行檢疫安排,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確診者的密切接觸者須接受強制檢疫(強檢)14日或21日。強檢規定早前一度擴闊至不屬密切接觸者,但與COVID-19變異病毒株確診者居於同一大廈的人士。據悉,由於「因接受強檢而缺勤」不是《僱傭條例》(第57章)下的放取病假理由,有不少基層市民被僱主要求放取無薪假期以接受強檢,生計因而大受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去年二月至今,有多少人獲衞生署發出曾接受強檢的證明文件,並按他們是否COVID-19確診者列出分項數字;
 
(二)去年二月至今,在接受強檢期間確診COVID-19的人士當中,有多少人獲當局發出病假證明書;及
 
(三)會否參照二○○三年政府處理嚴重呼吸系統綜合症引起的僱傭問題的做法,由衞生署署長向所有接受強檢的僱員簽發病假證明書,讓他們可放取有薪病假,或者重新考慮向他們提供按日計算的檢疫津貼?
 
答覆:
 
主席: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如衞生主任有理由相信某人是傳染病接觸者,該衞生主任可藉書面命令,對該人作檢疫,直至衞生主任認為該人不再具傳染性為止;或衞生主任認為該項檢疫可由醫學監察代替為止。
      
     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會因應每宗2019冠狀病毒病本地確診個案風險評估、疫情最新形勢和每宗個案的情況,為密切接觸者制定檢疫安排。另外,衞生防護中心經分析病人的進一步流行病學資料、密切接觸者的感染風險,以及相關強制檢測令和限制與檢測宣告的檢測結果後,已於二○二一年五月七日更新涉及變異病毒株的2019冠狀病毒病確診本地個案檢疫安排。
      
     就陸頌雄議員提問的各部分,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及(三)衞生署會安排有關人士在指定檢疫中心進行檢疫、接受醫學監察及檢測。在檢疫期完成後,有關人士離開檢疫中心時,會獲衞生署發出入住檢疫中心的相關證明文件,文件內載有有關人士接受檢疫的日期和是否有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的情況等,亦會因應受檢疫人士的要求,提供病假證明書。
 
     截至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超過49 000人次曾於各檢疫中心檢疫,當中超過2 500人最終確診2019冠狀病毒病。
 
(二)根據紀錄,由二○二○年九月八日至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期間,衞生署共向在檢疫中心接受檢疫人士發出超過5 000張病假證明書。衞生署沒有備存於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檢疫中心開始運作至二○二○年九月七日發出病假證明書的數量。
 
2021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