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珠三角港口群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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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就提升珠三角港口群國際競爭力提出以下願景:透過鞏固提升香港國際航運中心的地位,以及增強廣州及深圳國際航運綜合服務的功能,與香港形成優勢互補、互惠共贏的港口、航運、物流和配套服務體系,從而增強港口群的整體國際競爭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廣東省政府正加快發展港口基建設施,政府有何策略發展新的港口基建設施以維持香港的長遠競爭力,從而鞏固提升香港作為國際航運中心的地位;
(二)鑑於現時有多個內地港口位於粵港澳大灣區,政府有否計劃與廣東省政府就粵港兩地港口的合作事宜簽訂協議,以確保該等港口互惠互利而非惡性競爭;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行政長官據報於上月表示,政府將與部分廣東省市政府簽訂協議,讓公務員到內地掛職交流,政府會否安排負責港口規劃及管理的官員到該等省市掛職交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到香港要鞏固提升國際航運中心地位,國家「十四五規劃」亦支持香港提升國際航運中心地位。政府一直配合國家政策發展目標,致力推動港口及航運業發展。航運服務方面,政府於二○二○年六月和七月通過法例修訂,為船舶租賃和海事保險業務分別提供免稅和半稅優惠,並正研究進一步稅務措施吸引航運要素(例如船舶管理人、代理和經紀)落戶香港;優化香港船舶註冊處的服務和覆蓋面,自二○一九年十一月起陸續在上海、新加坡、倫敦和悉尼設立區域支援團隊,並將分階段於二○二一年底至二○二二年開設東京、三藩市和多倫多的支援團隊,令香港船舶註冊處的服務覆蓋內地、亞洲、歐洲和北美,提升服務質素。政府又與業界攜手合力成功爭取國際航運公會在二○一九年於香港設立首個海外辦事處,以及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於二○二○年九月正式通過《BIMCO法律及仲裁條款2020》,把香港列為其海事合約標準爭議解決條款中繼倫敦、紐約和新加坡以外的第四個指定仲裁地,進一步鞏固香港國際航運中心的綜合實力。
就易志明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就第三部分諮詢公務員事務局,現答覆如下:
(一)除繼續發展高端航運服務業外,港口基建方面,政府已落實下列措施,包括:把葵青貨櫃港池及其進港航道的航行水深由15米挖深至17米,以便新一代特大型貨櫃船可不受潮汐影響進出葵青貨櫃港;放寬青馬大橋通航高度限制,由自海面起計53米修訂為57米,以利便大型船舶進出香港港口;並正分階段落實葵青貨櫃碼頭附近一帶港口後勤用地改善措施,包括騰出土地作貨櫃堆場及駁船泊位設施,以及安排出售兩幅合共11公頃的用地興建多層港口後勤兼現代物流設施。政府並會研究推動「智慧港口」以及「綠色數碼化航運」有關的政策及措施,以維持香港港口的競爭力和推動港口業持續發展。
(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要提升珠三角港口群整體國際競爭力,強調港口之間優勢互補、互惠共贏的協同效應;而國家「十四五規劃」就「積極穩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亦提到統籌港口功能佈局。港口合作方面,香港的港口業務由私營機構營運,而香港的碼頭營運商也有參與營運大灣區內的其他港口,例如和記港口集團亦營運深圳東部的鹽田港;現代貨箱碼頭則營運深圳西部的大鏟灣、蛇口港和赤灣港;中遠海運港口參與營運南沙港,某程度上已體現大灣區內港口之間的合作。政府亦在不同場合與中央政府反映維持國內航權和大灣區內港口之間公平競爭、協同發展的重要性。
(三)公務員事務局多年來與內地城市合辦公務員交流計劃,雙方會互派公務員暫駐對方機構交流,交流主題按參加計劃人員的工作性質及需要作出安排。二○一五至二○一九年,運輸及房屋局轄下部門曾通過上述交流計劃參與關於港口或相關工作的交流,包括在二○一八年海事處派出一名人員到上海海事局交流,了解海上交通管理、巡邏及執法的工作。此外,路政署、運輸署及海事處也曾接待共14名參與交流計劃的內地官員,交流範疇包括港口運輸、交通管理,以及港珠澳大橋和廣深港高速鐵路的建設和規劃等。為進一步推動香港與內地大灣區城市的合作,公務員事務局會擴展交流計劃至包括九個內地大灣區城市,以促進兩地人員的交流。
另外,現時個別部門也可因應實際需要自行安排轄下公務員與其他地區(包括內地)對口單位的人員進行交流。事實上,運輸及房屋局内負責海運及港口政策的人員亦不時連同業界人士一同到訪内地海運城市(包括大灣區城市),與有關內地機構或部門就相關政策及最新發展作深入交流。我們會繼續上述安排,讓有關人員進一步掌握大灣區城市在港口服務方面的工作,並在港口優勢互補的前提下加強合作。
完
2021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5分
香港時間13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