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判罰款及監禁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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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支付工資及/或年假薪酬予三名僱員,亦沒有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後十四天內,根據判令支付約七十二萬六千元的裁斷款項予該三名僱員。該公司所觸犯的上述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該名董事亦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判刑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及其他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以及按照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予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20年9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03分
香港時間17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