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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豁免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提供者接受強制檢疫安排的申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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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十九日)公布豁免為以下仲裁、調解或訴訟程序提供必要專業服務的法律執業者、仲裁員或調解員接受強制檢疫的申請機制,律政司即日起處理有關申請。

  《2020年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修訂)(第2號)規例》於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生效,修訂《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經修訂的《規例》)。經修訂的《規例》的有效期延長至二○二○年六月七日,而根據新加入的第4(1)(b)條,政務司司長如信納某人或某類別人士以提供專業服務為目的的行程屬必要,並符合香港經濟發展利益,可豁免該人或該類別人士接受強制檢疫。

  政務司司長已根據上述條文豁免以下類別人士接受強制檢疫:

(i)仲裁員、調解員或以當事人代表身分代表任何一方的合資格法律執業者,前往內地、澳門或台灣,於附錄列載的相關機構所管理的仲裁或調解程序,或法庭訴訟程序,提供必要的專業服務後從當地返港;或

(ii)仲裁員、調解員或以當事人代表身分代表任何一方的合資格法律執業者,從內地、澳門或台灣來港,於附錄列載的相關機構所管理的仲裁或調解程序,或法庭訴訟程序,在香港提供必要的專業服務。

  獲豁免人士只可就獲批准的服務前往及逗留於其提供服務的城市/地區,其間須採取一切所需的防護措施以保障個人衞生,及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接觸。抵達或返回香港後十四天內,獲豁免人士須接受由衞生署安排的醫學監測,須佩戴口罩和每天量度體溫,並向衞生署呈報任何不適。

  現時,所有入境內地及澳門人士均須接受內地及澳門當局的十四天強制檢疫安排。特區政府正與內地及澳門有關當局商討互認由認可化驗所發出的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結果,以豁免相關跨境人士接受強制檢疫。政府會稍後公布有關安排的詳情。

  豁免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提供者接受強制檢疫安排的詳情及申請表格已載於律政司網站(www.doj.gov.hk/chi/public/20200519_sjo1.html)。合資格的法律執業者、仲裁員或調解員填妥申請表格後,須連同所需證明文件,透過電郵(idar@doj.gov.hk)向律政司遞交。

  律政司處理申請時,會按需要諮詢相關法律專業團體、仲裁或調解機構,以及相關政策局和部門。律政司會向獲豁免的人士發出豁免授權書,列明豁免詳情及條件。

  此外,上述仲裁、調解或訴訟程序中涉及的證人(包括專家)及其他人士,可另外向律政司提交豁免申請。政府會按相關法定豁免條文,因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
 
2020年5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55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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