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獸醫及寵物店的服務
****************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獸醫及寵物店的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i)根據《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註冊的獸醫數目、(ii)註冊獸醫對寵物的比例,以及(iii)被裁定違反了第529章的註冊獸醫數目及他們受到的處分;
(二)當局現時有否派員定期巡查獸醫診所;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為何當局沒有恆常記錄獸醫診所的數目和相關資料;當局會否改變這做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每年
(i)香港獸醫管理局(管理局)接獲多少宗針對獸醫及獸醫診所的投訴,以及投訴的主要內容為何;
(ii)獲轉介至管理局轄下初步調查委員會及研訊委員會跟進的投訴數目分別為何;
(iii)就已完成調查的個案而言,管理局調查所用的平均、最長和最短的時間分別為何;及
(iv)獸醫被裁定專業失當或疏忽的數目,以及他們所受處分為何;
(四)鑑於有獸醫屢次被投訴及裁定專業失當或疏忽,但管理局網站現只列出最近一年研訊委員會頒布的命令和最近三年的紀律研訊判決,當局會否建議管理局修改此做法,在網站列出所有違規獸醫姓名及有關診所的名稱,以便市民查閱;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鑑於有市民指出,現時投訴人向管理局作出投訴時需要提供很多資料佐證,但獸醫診所沒有向動物主人提供其動物的醫療紀錄及X光片,甚至沒有把動物屍體交還主人,當局是否知悉管理局有否規定獸醫及獸醫診所須按動物主人要求提供其動物的病歷資料;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規定,原因為何;管理局在過去三年接獲的投訴中,(i)出現了欠缺佐證問題及(ii)因此未能跟進的投訴數目分別為何;
(六)鑑於有市民反映,獸醫診所的運作欠缺透明度(包括手術程序、對夜間留醫動物的照顧及動物屍體的處理),當局分別有何改善建議;
(七)鑑於有很多市民反映,獸醫服務收費高昂而且價目不清晰,當局是否知悉管理局會否要求獸醫診所向顧客提供收費一覽表,以讓動物主人選擇服務時掌握收費資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管理局會否考慮公布各類診療、化驗及手術項目的標準收費,供市民參考;
(八)鑑於有市民反映,部分動物主人未能負擔昂貴的私營獸醫服務,當局會否重新考慮(i)資助非牟利團體提供廉價的獸醫服務,或(ii)推出動物醫療券;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九)鑑於本會已通過對第529章的修訂,而其中一項是把管理局的成員人數由10人增至19人(當中六名成員由業內人士選出的註冊獸醫出任),而當局已制定有關選舉該六名成員的附屬法例,該項選舉的確實舉行日期,以及預期在增加成員人數後,管理局處理每宗投訴的時間平均可縮短多少;及
(十)鑑於據報早前大埔發生一宗寵物店美容師涉嫌虐狗事件,當局有何措施加強監管該類從業員;過去五年,漁農自然護理署接獲多少宗針對寵物店的投訴,以及所採取的跟進行動為何?
答覆:
主席:
我就問題回覆如下:
(一)根據香港獸醫管理局(管理局)的資料,過去五年(截至每年年底),本港的註冊獸醫數目如下:
年份 | 註冊獸醫數目 |
2015 | 823 |
2016 | 861 |
2017 | 920 |
2018 | 988 |
2019 | 1,049 |
根據政府統計處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第66號報告書,在二○一八年,本港住戶共飼養約221,100隻狗和184,100隻貓。按照管理局二○一八年的註冊獸醫數字,該年的獸醫與寵物貓狗比例約為1:410。
根據《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條例》)第16(1)條,任何人除非是已向管理局註冊的獸醫,並持有有效的執業證明書,否則不得在香港作「獸醫外科學」執業或提供「獸醫服務」。根據管理局秘書處的資料,過去五年,有兩宗因違反有關規定而遭定罪的個案,分別判處一百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監禁六星期。
(二)管理局是根據《條例》設立的法定機構,負責規管本港獸醫執業和註冊,及註冊獸醫專業活動的紀律監管。所有註冊獸醫在本港執業前均受過專業的訓練,取得《條例》訂明的註冊資格,並需遵守《條例》及管理局制訂的《註冊獸醫實務守則》(《實務守則》)。雖然管理局沒有恆常記錄獸醫診所的數目及巡查有關診所,但《實務守則》包含了有關診所的營運要求,如指引的E部分訂明了獸醫與客戶之間的專業關係及第25段訂明了對專業處所及設備的要求等。《條例》及《獸醫管理局(紀律處分程序)規則》(《規則》)亦訂明註冊獸醫違紀行為的投訴機制及紀律處分的程序,詳見以下回覆第三部分。
此外,為推廣盡責寵物主人的信息,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亦於其專題網站(pets.gov.hk)提供獸醫診所名單供市民參考(見註一)。
(三)所有管理局接獲的投訴個案均會按《規則》,先交由初步調查委員會展開調查,以決定是否建議管理局進行紀律研訊,然後再由管理局考慮是否將投訴轉介予研訊委員會進行紀律研訊。
過去五年,管理局接獲有關註冊獸醫的投訴個案、轉介予研訊委員會的個案(截至今年二月底),以及經紀律研訊聆訊後裁定成立的個案宗數表列如下:
年份 | 接獲的投訴 個案宗數 |
轉介予研訊 委員會的 個案宗數 |
完成的研訊 宗數 # |
經紀律研訊 聆訊後裁定 成立的個案 # |
2015 | 57 | 14 | 3 | 3 |
2016 | 54 | 13 | 12 | 12 |
2017 | 56 | 5 | 8 | 4 |
2018 | 51 | 0 | 8 | 7 |
2019 | 41 | 0 | 2 | 1 |
所接獲的投訴主要涉及獸醫的診斷及治療或手術過程或結果。過去五年所接獲並已完成的個案當中,處理時間最短約為一個月,最長約為三年,平均處理時間約為九個月。
過去五年,研訊委員會經聆訊後一共裁定了27宗涉及獸醫的個案在專業方面犯了違反紀律的失當或疏忽行為,並作出了以下內容的命令:
相關命令 | 涉及的 案件宗數 |
把有關獸醫的姓名從名冊刪除三個月 | 2 |
譴責有關獸醫,並強制要求獸醫報讀持續專業發展課程/參與專業研討會 | 23 |
譴責有關獸醫 | 1 |
強制要求有關獸醫報讀持續專業發展課程 | 1 |
總數 | 27 |
(四)有關安排由管理局於二○一七年檢視有關公布紀律制裁命令的事宜時議定。其後,管理局於二○一九年再次討論上述安排,決定於其網站增設連接至政府憲報網站的超連結,方便市民搜尋管理局作出的紀律制裁命令。有關的超連結已增設至「香港獸醫管理局紀律研訊」的頁面上。
(五)管理局制訂了《實務守則》作為註冊獸醫的一般操守指引。若有獸醫涉嫌專業失當或疏忽,市民可以向管理局投訴。就向主人提供醫療記錄等事宜,《實務守則》已有相關的要求(見註二)。
過去三年,管理局一共接獲14宗有關註冊獸醫拒絕向投訴人提供醫療記錄的個案。若投訴人未能就其個案取得相關動物的醫療記錄,管理局會向相關獸醫或獸醫診所索取有關資料。如若有關獸醫未有根據管理局之要求提交相關醫療記錄因而影響投訴個案的處理進度,管理局有可能根據《實務守則》第18.2段(見註三)因未有向管理局提交相關資料而對該獸醫提出指控。過去三年進行的紀律研訊當中,並沒有註冊獸醫因拒絕向管理局或主人提供醫療記錄而遭受指控。
(六)及(七)《實務守則》的第17.4段已訂明有關獸醫與客戶溝通的指引,相關內容如下:
「獸醫應向客戶提供可採取的最佳治療或手術方案,但一般基本方案可能已符合客戶的需求。在進行治療之前,獸醫須與客戶詳細討論各種可採取方案的預期結果及其估計費用。客戶通過與主診獸醫的經常溝通,從而獲得全面了解有關預期結果及費用方面的變動是十分重要的。」
此外,《實務守則》第17.5段已有訂明有關獸醫診所提供收費一覽表的指引:「獸醫須向客戶或準客戶提供有關診症、例行化驗及例行程序的一般費用和收費一覽表。為執行此規定,獸醫可於其診所張貼告示,當中載列上述一覽表或述明備有該一覽表可供索閱。」
(八)香港註冊獸醫的數目近年持續上升,現時總共有超過1,000名註冊獸醫及超過140間獸醫診所。正如上述第一部分的回覆,本港於二○一八年的獸醫與寵物貓狗比例約為1:410,遠低於管理局於二○一七年發布的香港獸醫專業發展研究報告內其他地方的比例(即新加坡(1:2 543)、英國(1:2 374)和美國(1:3 072)。獸醫和寵物的比例是評估獸醫服務整體情況的常見指標,比例越低代表獸醫越多。就此,動物主人應能為其寵物在本港找到合適的獸醫服務。另外,漁護署一直有資助動物福利組織(如香港愛護動物協會),支持他們保障動物福利的工作,包括為市民提供獸醫服務。
(九)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經《2015年獸醫註冊(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修訂的《條例》第28(1A)條,制定了《獸醫管理局(選舉成員)規例》(《選舉規例》)。《選舉規例》已於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提交立法會並已完成了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根據現時的時間表,我們計劃於本年第二季開始進行選舉工作,並預期由委任成員及選任成員所新組成的管理局可於第四季度開始運作;然而,由於現時2019冠狀病毒病的疫情發展,有關時間表可能受到影響。
根據修訂的《條例》,管理局的組成將由10名成員增至19名,並須設立由不多於12名註冊獸醫及不多於六名其他人士組成的評審小組。管理局的初步調查委員會及研訊委員會將由管理局及評審小組的成員組成,因此將會有更多人選可成為初步調查委員會或研訊委員會的成員,以處理接獲的投訴個案。我們將在《條例》實施後檢視管理局處理投訴個案的進度。
(十)雖然經營寵物美容業務無須向漁護署申領牌照,但漁護署會恆常巡查有關店舖以監察任何非法售賣動物或懷疑殘酷對待動物的情況。在接獲有關投訴或在巡查期間發現上述情況,漁護署會展開調查及採取相應行動,當中包括與警方進行聯合行動和適當地提出檢控。
過去五年,漁護署接獲有關寵物店的投訴數字如下:
年份 | 投訴數字 |
2015 | 111 |
2016 | 88 |
2017 | 133 |
2018 | 52 |
2019 | 79 |
註:
一、此獸醫診所名單包括同意被列入名單的獸醫診所,供市民網上查閱。
二、當中包括第17.7段指「如註冊獸醫管有或管控某動物的醫療記錄,包括(但不限於)臨床筆記、診斷顯像底片及/或記錄,以及/或化驗結果,而該動物的主人或代理人要求註冊獸醫提供該等記錄或當中某個項目的副本,獸醫須及時遵從其要求。儘管有前述規定,獸醫亦可在收取費用,以彌補因遵從該要求而招致或將招致的合理行政及複製成本後,才遵從該要求。」
三、《實務守則》第18.2段訂明:「管理局有法定責任決定是否將指稱有人犯違紀行為的投訴,轉介研訊委員會裁決。註冊獸醫有義務應要求向管理局提供資料及文件(包括與投訴相關的醫療記錄、化驗結果、放射照片、超音波底片及磁力共振掃描影像等),以協助管理局執行上述法定責任。」
完
2020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