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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營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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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的書面答覆:
 
問題:
 
  終審法院於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就一宗關於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通訊辦基金)的司法覆核案頒下的判決中指出,根據《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而設立的營運基金的目的,旨在將營運基金產生的收入用作其本身的資金用途,因此當局將第430章理解為准許通訊辦基金的預算包括對名義稅收或股息的推算,並將此推算金額視為盈餘資金轉撥政府一般收入,是錯誤理解。此外,鑑於《電訊條例》(第106章)並無授權當局收回超過成本的費用,通訊辦基金在營運期間賺取的任何附帶利潤,均不可能屬於在第430章下可轉撥政府一般收入的「可供派發的利潤」。自判決頒下當日起,五個由政府根據第430章設立的營運基金(即通訊辦基金、公司註冊處營運基金、機電工程營運基金、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和郵政署營運基金),均無須再向政府支付名義利得稅及股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個財政年度,每年財政司司長就每個營運基金釐定的固定資產合理回報率為何;
 
(二)因應上述判決,(i)財政司司長有否調整他就各營運基金釐定的合理回報率,以及(ii)各營運基金的相關收費及營運安排有否調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將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前從各營運基金所收取的名義利得稅及股息的款項連利息回撥各營運基金;如會,時間表及所涉金額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郭榮鏗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營運基金是根據《營運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430章)設立的獨立會計單位,它們仍屬政府架構的一部分,但提供政府服務時在財務和營運方面有較大靈活性。成立營運基金的目的是協助政府部門提升服務質素及加強回應客戶需求。
 
  終審法院在二○一七年十二月頒下判決,指出政府錯誤理解《營運基金條例》為准許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的預算包括對名義稅收或股息的推算。另一方面,終審法院的判決認為由財政司司長根據《營運基金條例》第6(6)(c)條所釐定的固定資產合理回報率,與政府收回成本的原則一致,目的是消除政府在提供固定資產上的補貼,因此並無抵觸法例要求。
 
  政府每五年就營運基金的固定資產目標回報率進行檢討,上一次檢討於二○一六/一七年度完成。現行的目標回報率適用於二○一七/一八年度至二○二一/二二年度。各營運基金過去三個財政年度的固定資產目標回報率如下:
 
營運基金 二○一六/
一七年度
二○一七/
一八年度
二○一八/
一九年度
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 6.9% 5.9% 5.9%
公司註冊處營運基金 6.7% 5.7% 5.7%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 6.7% 5.5% 5.5%
郵政署營運基金 5.9% 2.6% 2.6%
機電工程營運基金 7.8% 6.4% 6.4%
 
  因應終審法院的判決,政府已修訂營運基金的財務管理政策,不在營運基金編制預算的過程中加入名義稅收或股息,只向營運基金收取固定資產目標回報率,並建議營運基金適時檢討其收費。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在二○一八年檢討收費後,已於二○一九年一月調低部分牌照費用。
 
  政府會繼續監察各營運資金的運作,確保它們遵守修訂後的財務安排。
 
 
 
2020年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