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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警務人員在公眾活動的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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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反修例風波爆發至今已近六個月。據報,部分警務人員處理公眾活動時的行為引起市民關注。該等行為包括:向大學及民居發射多枚催淚彈、在非必要情況下槍傷示威者、駕駛電單車撞向示威者、向正在採訪的記者發射海綿彈、近距離向旁觀市民和記者的臉部噴射胡椒噴霧、喝駡和拘捕旁觀市民、拘捕在示威活動現場視察的區議員,以及拘捕送贈衣服和食物等物資的市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由今年六月至今,警務人員在公眾活動期間分別發射實彈和橡膠子彈的個案詳情,包括警務人員數目、發出子彈數目、傷亡人數(按示威者、記者及市民列出分項數字)、傷者受傷的身體部位,以及目前留院人數;
 
(二)由今年六月至今,分別有多少名警務人員因違反或涉嫌違反《警察通例》或武力使用指引被投訴、警告、停止執行前線職務、勒令休假、刑事調查,以及處分;新任警務處處長會否命令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保持克制、嚴懲違反有關規定的警務人員,以及把警務人員涉嫌干犯刑事罪行的案件提交律政司考慮是否提出檢控;及
 
(三)鑑於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數月前成立的國際專家小組於本月初表示,監警會的權力及獨立調查能力不足,因此有必要加強其取證能力才可完成臨時報告,並建議下一步需由獨立機構進行更全面調查,政府會否考慮該小組的建議,以及全面公開臨時報告?
 
答覆:
 
主席:
 
  市民有表達意見、言論及集會的自由,但必須以和平及合法方式進行。警方有法定責任維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當出現任何違法行為,警方必須採取適當行動,回復社會安寧。如果市民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表達意見,警方根本不需要使用任何武力。
 
  自今年六月九日至今,香港發生了共超過900場示威、遊行和公眾集會,當中很多均演變成嚴重暴力違法行為。在過去五個多月,嚴重的違法行為不勝其數,包括肆意堵路、癱瘓交通、在多處投擲汽油彈和縱火、擲磚、蓄意破壞及焚燒商鋪和鐵路設施等、瘋狂毆打不同意見的市民、嚴重傷人、暴力襲擊警員等。近日,更有大批人士佔據大學,進行大肆破壞,偷走危險化學品,在大學內大規模製造汽油彈,以警方為針對目標。為應對及制止暴力行為,警務人員需要使用適當的武力,控制場面,並將暴徒繩之於法,以恢復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警方在使用武力和作出拘捕時,均須依法、按現場需要及適當地進行,亦要符合警隊內部指引。
 
  涂議員問題前言所述的報道,在描述警務人員的行為時,忽視事情的始末,指責是不公平的,我不同意這些不完全反映事實的描述。
 
  事實上,多月來的嚴重暴力違法活動已造成一位無辜市民被投擲的磚頭擊中而喪生。自今年六月九‍日至十一月二十六日,在大型公眾活動中,共有超過2 600人受傷而到公立醫院求診或接受治療,包括一名被暴徒點燃易燃液體而嚴重燒傷的受害人。受傷的人士中,超過470位是警務人員,他們的傷勢包括刀傷、腐蝕性液體灼傷、骨折、嚴重燒傷、被弓箭射中受傷等。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警方在使用武力方面有嚴格的指引。警務人員按實際需要,針對違法暴力行為,需使用適當武力以回復社會安寧。警務人員在使用武力前,會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向對方發出口頭警告,並且在可行範圍內,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才使用武力。一般而言,使用的武器都是非致命的裝備,如橡膠子彈。就使用實彈槍械,警方有非常嚴格的規定及指引。警務人員在為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可使用實彈槍械。
 
  自今年六月九日起至十一月十二日,警方共使用了約4 800發橡膠子彈,以應對示威者在不同公眾活動中的暴力行為。另外,至十一月十八日,警方共在13宗事件中發射了19發實彈,其中九宗涉及一發,兩宗涉及兩發,兩宗涉及三發;有關的警務人員都是為了保護自己或/和其他在場人士免受即時生命威脅或如不制止下可能受到的生命威脅。當中有三宗擊中涉嫌人,分別在十‍月一日於荃灣擊中涉嫌人左肩膀附近、十‍月‍四日於元朗擊中涉嫌人左大腿,以及十一‍月‍十一日於西灣河擊中涉嫌人右前腹。三名傷者均已出院。警方沒有備存問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警方不容許警務人員作出違法或違紀的行為。如有個別警務人員涉嫌違法或違紀,警方會按既定機制公平調查及積極跟進,不會偏私。
 
  截至今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投訴警察課共收到1‍ 261‍宗與自六‍月九日起的大型公眾活動有關的投訴。投訴警察課已成立一支26人的專責隊伍,跟進有關個案。這些個案目前尚在調查中。投訴警察課並無備存問題要求的分項數字。
             
  警隊是專業的部隊,一直強調紀律,依法辦事,新任警務處處長定必堅定維持這些原則。
 
(三)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即監警會)根據香港法例第604章《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獨立運作,履行其法定職能,包括觀察、監察和覆檢投訴警察課處理和調查須匯報投訴的工作,並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提出建議。監警會亦可在警隊採納的常規或程序中,找出已經或可能會引致須匯報投訴的缺失或不足之處,向警方及/或行政長官提出建議。
 
  因應公眾對警方在大型公眾活動中的執法行動的關注,監警會成立了專案組和國際專家小組,主動審視六月九日起在本港發生的大型公眾活動,以及警方採取的相應行動,並將分階段向公眾公布進展。
 
  今年十一月初,國際專家小組一位成員自行在他的個人社交媒體帳戶上載名為《進展報告》的文件。監警會已於十一月十日透過傳媒作出聲明,指該份文件之前未經監警會委員閱覽或審議,監警會對有關分享感到失望。監警會表示,充分察悉文件中提及監警會的法律權力和資源局限性,並一直致力增加所需資源。監警會表示將竭力於原定期內(即二○二○年初),就審視工作向行政長官提交首個階段性報告及公布詳情,報告會涵蓋充足事實及初步結論。監警會向行政長官提交的報告會公開,公眾屆時可詳細檢視報告。
 
  事實上,監警會有豐富經驗處理有關警方的投訴。我們需要給予監警會時間和空間,令其可專注地完成審視工作。政府會全面配合監警會的工作。目前應按現行機制讓監警會履行和發揮其法定職能。在有關審視報告公布後,政府會仔細考慮報告所作的建議,以決定合適的處理。
 
  多謝主席。
 
2019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