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公布完成主動調查 避免服刑獨居公屋租戶失去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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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趙慧賢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宣布完成一項有關房屋署及社會福利署(社署)就獨居公屋租戶服刑的通報機制及安排的主動調查。
根據房屋署的既定政策,若獨居公屋租戶需較長時間服刑(一般為三個月或以上),會建議他們交回單位﹔如符合條件(包括無欠租),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可發出保證書讓他們刑滿時可獲配單位。
申訴專員公署接獲投訴,指有服刑的獨居公屋租戶因社署停發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導致欠租而被房委會收回單位,不符合資格申請保證書,於刑滿出獄時失去住處並需重新輪候公屋。投訴人獲配公屋後撤銷投訴,然而,公署發現有關機制有可改善之處,遂於二○一九年三月展開主動調查。
趙慧賢表示:「目前的機制安排不利更新人士重新融入社會。若租戶欠租,房屋署便會收回其單位,當有關租戶刑滿出獄時,他們必須重新申請輪候公屋,並清繳所有欠租。」
「特別就綜援戶而言,社署的租金津貼是直接交到房委會的戶口,一旦這類個案開始欠租,即顯示租戶的綜援資格有變,其中原因可能包括入獄。本署認為,房屋署有需要盡快知悉租戶綜援資格有變的原因,以便能盡早跟進,從而盡快收回單位再作編配,亦可避免租戶因欠租而失去其居所及未能獲發保證書的機會,製造另一個問題。」
申訴專員向房屋署提出四項改善建議,包括建議部門訂立「有條件保證書」的安排。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入獄獨居公屋租戶即使有欠租,仍然可申請「有條件保證書」,而日後在清繳所有欠租/欠款後,可獲編配公屋。
申訴專員亦建議房屋署與社署加強現行的通報機制,請社署停發租金津貼時,在獲得有關租戶的同意後,可直接向房屋署提供其現正服刑的資料。
調查報告已上載申訴專員公署網頁,供公眾參閱。
完
2019年11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00分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