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政府部門使用客貨車
***************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易志明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答覆:
問題:
現時某些政府部門與貨運服務公司或平台簽訂了長期租用客貨車合約。雖然客貨車按法例只可用作運送貨物,但據報有政府部門使用客貨車作其他用途,例如運送員工往返工作地點,以及運送疑犯。有乘坐該等車輛的員工憂慮,該等車輛的第三者風險保險或會因車輛作非法用途而失效,令他們失卻保障,而客貨車司機不屬政府人員,使用客貨車進行執法行動增加機密資料外泄的風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各政府部門租用客貨車的詳情,包括分別涉及的出租車公司及車輛的數目、租用次數、車輛的用途,以及招致的開支金額;
(二)各政府部門有否向轄下員工發出指令,不可使用客貨車作非載貨用途;如有,詳情為何,以及過去三年,有否政府人員因違反指令而被處分;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有否研究是否監管不足所致;及
(三)有何措施確保各政府部門以合法方式使用客貨車,以免車輛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失效,以及政府的機密資料外泄?
答覆:
主席:
根據《總務規例》267條,只有在並無合適的政府部門(部門)車輛或政府物流服務署(物流署)的運輸服務時,部門才可租用商用車輛出勤。部門在租用商用車輛前,必須徵求物流署署長批准,但如租用政府物流服務署運輸服務小組沒有提供的車輛類別,則須徵求租用部門的管制人員批准。
租用商用車輛的程序載於相關的政府物流服務署通告。為方便一般部門應付額外或非經常性的運輸服務需求,包括季節性或短期需求,物流署會綜合各部門的預期使用量,安排統一的租賃輕型貨車合約,為各部門提供服務,以符合經濟效益。如果個別部門需要大量的運輸服務以滿足運作需要,亦可以自行簽訂租賃輕型貨車的合約。
無論租賃輕型貨車合約是經由物流署或部門直接安排,都會在合約條款或服務規格中訂明承辦商必須遵守香港法例,包括《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以及規定車輛只用於載貨及同行的乘客。用戶部門在使用合約提供的租賃輕型貨車服務時,有責任確保員工依法及正確使用車輛。
就問題的三部分,在諮詢各部門後,綜合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香港郵政、食物環境衞生署、機電工程署、水務署、入境事務處、屋宇署、衞生署、物流署,以及司法機構均有一年或以上的輕型貨車租賃合約。一般來說,部門因運作需要而租賃輕型貨車載運的貨物包括文件檔案、制服、工具、清潔用品、辦公室傢俱及設備等。過去三年,這些部門在為期一年或以上的合約下租用輕型貨車涉及的承辦商數目、車輛數目、租用次數,以及招致的開支金額載於附件。有關資料不包括各部門透過一年以下的合約及單次報價租用輕型貨車的資料。
(二)及(三)物流署一直有監察輕型貨車租賃服務的使用情況,並定期提醒所有部門,使用承辦商提供的輕型貨車時,必須遵守法例,不可租用輕型貨車作載客用途。根據部門提供的資料,它們亦曾發出指引或提醒轄下員工不可租用輕型貨車作非載貨用途。
物流署負責管理由其安排的租賃輕型貨車合約,包括評估用戶部門需求、進行招標和批出合約、發出用戶部門指引、要求用戶部門定期報告承辦商的表現,以及監察合約履行情況等等。物流署也會進行突擊檢查,監察承辦商的表現,包括車輛及司機是否符合合約條款及規格。用戶部門使用物流署合約承辦商所提供的車輛時,須確保員工正確使用車輛。物流署如發現用戶部門不當使用車輛,或有承辦商向物流署反映部門使用輕型貨車的問題,物流署會與相關部門跟進個案。
如個別部門自行安排租賃輕型貨車合約,則相關部門須自行負責日常合約管理,包括督促部門員工正確使用合約車輛和監察服務質素等等。
早在媒體報道有關事件前,物流署已向所有部門發出巡查方法指引,要求部門進行不定時巡查和提交巡查報告,監察及確保所有部門員工合法使用輕型貨車。
過去三年,物流署與各部門共進行了超過4 000次不定時巡查,並沒有發現租用輕型貨車作非運載貨物用途的情況。物流署亦沒有接獲不當租用輕型貨車的投訴或處分報告。
一般而言,部門員工的行為、操守和表現如違反政府規例、規則、指令或守則,例如違反指引不當租用輕型貨車,或違反《公務員守則》披露在執行職務時取得的機密資料,部門須對其轄下涉事員工採取適當的行政措施或紀律行動。若物流署發現部門涉及不當使用輕型貨車租賃服務,亦會提醒有關部門須對涉事員工採取適當的行政措施或紀律行動。
多謝主席。
完
2019年5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