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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經營及管理無牌旅館被判監禁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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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男兩女今日(五月八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旅館業條例》。其中一名男子於二○一六年八月曾管理無牌旅館而被判緩刑監禁,法院今日勒令執行有關緩刑令,因此他共被判即時監禁十星期。另外一男兩女則被判罰款8,000元至32,000元,其中一名涉案男子亦就其罪行持續期間另被罰款1,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八月至今年二月巡查位於九龍新填地街、緬甸臺、汝州街和荔枝角道七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客人,並成功以時租或日租形式租住上述處所的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巡查當日均未獲發牌照,負責經營及管理上述處所的男女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最高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如發現懷疑違規經營的旅館,請即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於牌照處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填妥後傳真至2504 5805,或透過「香港持牌旅館」的流動手機應用程式,向牌照處舉報。
 
2019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