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過渡性房屋窗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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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F)第30條訂明,每個用作居住用途的房間須藉一扇或多於一扇窗以提供天然的照明與通風,而該(等)窗的建造須使直接面對室外的窗玻璃的表面總面積佔房間樓面面積的百分比(窗面積/樓面面積比率)不少於10%。另一方面,政府於本年三月二十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政府會協助和促成各項由民間團體主導和推行的短期措施,以增加過渡性房屋的供應,包括考慮豁免住用地方須設有符合規格的窗戶的部分要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截至本年二月二十八日,全港已經或可以入伙的過渡性房屋的單位總數,並在下表列出分別有多少個和多少百分比的該等單位,其窗面積/樓面面積比率屬該表所載的比率範圍?
窗面積/樓面面積比率 (調整至最近的0.01%) |
單位的數目及百分比 |
0% | |
0.01%至2.5% | |
2.51%至5% | |
5.01%至7.5% | |
7.51%至10% | |
10.01%或以上 |
答覆:
主席:
過渡性房屋專責小組在過去的一段時間協助了多個由民間團體主導的過渡性房屋項目。截至二○一九年二月,共有九個主要民間非牟利營運機構/社會企業提供約610個過渡性房屋單位,其中約220個單位透過由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社聯)營運的「社會房屋共享計劃」推出,這些項目的資料如下:
營運機構 | 項目 | 單位 |
要有光 | 「光房」 「光屋」 |
70 40 |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 | 「喜家」 「友樂居」 「友家」 |
14 39* 4* |
樂善堂 | 「樂屋」 | 20* 55 |
聖雅各福群會 | 雅軒「共住共生」 | 14* |
香港聖公會福利協會 | 「好鄰舍」 | 60* |
香港仔坊會社會服務 | 「友里同行」 | 16* |
救世軍 | 「住+」 | 53* |
香港房屋協會 | 過渡性房屋出租計劃─漁光村 | 217 |
仁愛堂 | 「綠苑」 | 11* |
單位總數 | 613 |
按照屋宇署於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業界發出的通告函件,屋宇署基於舊式住宅樓宇存在的規劃及設計局限而給予在舊式住宅樓宇內的過渡性房屋單位某些「變通」或「豁免」時,會同時要求提供補償措施,以確保批予的「變通」或「豁免」不會影響《建築物條例》所訂的安全及衞生標準,包括用作居住的地方的天然照明規定。一般而言,有關「變通」或「豁免」的申請只涉及過渡性房屋單位的部分地方,而所需的補償措施已載列於上述通告函件,包括須由認可人士進行年檢和提交年檢報告,以確認相關補償措施及「變通」或「豁免」准許證內施加的條件已獲遵從。
運輸及房屋局和屋宇署均沒有編製過渡性房屋單位面對室外的窗玻璃總面積和其樓面面積的統計數字。
完
2019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0分
香港時間11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