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外判公共租住屋邨的物業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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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現時把約60%的公共租住屋邨(公屋)的物業管理工作,外判予物業管理公司(物管公司)負責。有公屋居民反映,有一些由物管公司管理的新屋邨在入伙後一年多仍未有足夠的保安員當值,而該等物管公司聘用的保安員亦未有妥善跟進有陌生人進入屋邨逐戶推銷產品的投訴,令他們非常擔心人身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對於物管公司未能做到服務合約就物業管理所訂的人手要求及服務水平的情況,房委會會採取甚麼措施令物管公司盡快做到合約要求;及
(二)房委會會否檢討現時用以監察物管公司表現的機制;如會,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田北辰議員的提問,現綜合答覆如下。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外判物業管理服務合約訂明服務承辦商須妥善執行物業管理工作。為了評估服務承辦商的整體表現,房委會會進行日常巡查,亦設有一套評分機制。根據該機制,各屋邨職員、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以及經隨機抽樣的住戶每季會就相關的服務承辦商表現評分。服務承辦商的得分會影響他們的續約及投標機會。如服務承辦商的表現未如理想,房委會會要求其作出改善。倘若情況未有改善,表現欠佳的承辦商更會由房屋署的承辦商檢討小組委員會決定所需的規管處分,包括限制或暫停服務承辦商的投標資格、從房委會承辦商名冊中除名等。
就未按合約規定提供所需人手的承辦商,房委會會作出相應跟進,例如扣減未有按合約提供足夠保安員的承辦商的服務月費,並在每月的表現評分反映。有需要時,房委會亦會與承辦商的管理層會面,督促他們盡早解決有關人手不足或未達服務要求的情況。
房委會會不時檢視有關外判物業管理服務的安排和監管制度。最近,政府完成了外判服務制度的檢討,並推出新措施加強保障政府服務承辦商聘用的非技術員工的合理待遇及勞工權益。房委會已採納政府實施的改善措施。至於外判物業管理服務合約的標書評審方面,房委會為配合政府的新措施,已把技術評分比重調整為50%。房委會亦將跟隨政府把服務合約中非技術工人工資所佔的總技術評分比重調整為25%,以鼓勵承辦商為其員工提供更合理待遇,並提升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規管要求(註一)。我們相信這些措施有助外判物業管理公司提升人力資源安排及服務質素。房委會會持續檢視外判服務的安排,以確保承辦商的服務質素達到合理水平。
註一:在現行機制下,若投標者有定罪記錄,而該記錄涉及任何指定罪行(即干犯《僱傭條例》(第57章);《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I(1)、38A(4)及41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以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第7、7A及43E條),該投標者將會在最多五年內(定罪日起計),被禁止就房委會的服務合約投標,並會從相關的房委會名冊中除名。為配合政府新措施,房委會會將指定罪行範圍擴大至《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以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第7AA、43B(3A)及43BA(5)條。
完
2019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5分
香港時間11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