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8年稅務(修訂)(第7號)條例草案》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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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主席,我動議講稿附錄的修正案,以修正第3、4(2)及5條。
提出這修訂有三個目的,第一是容許納稅人若是按照其他海外稅務管轄區所採用並相等於《條例草案》所述的國際財務報告或會計準則擬備財務報表時,可選擇按公平價值基準就金融工具評稅。第二是在《條例草案》中文文本移除一個有含糊之處的標籤式定義。第三是刪除《條例草案》及現行《稅務條例》中,「政府實體」定義的重複部分。法案委員會對有關修正案表示支持。
政府透過法案委員會接獲意見書,建議把《條例草案》中「指明財務報告準則」的定義擴大至涵蓋其他海外稅務管轄區所採用並相等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的當地財務報告準則。我們認為,有關建議可讓採用該等準則的納稅人選擇按公平價值基準就金融工具評稅,有助他們在香港擬備報稅表。因此,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3條,使擬議第18G(1)條指明財務報告準則的定義涵蓋香港以外司法管轄區的有關當局所採用及稅務局局長認為屬相等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的財務報告準則。
同樣地,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3條,使擬議第18L(6)(c)條所述的會計原則,涵蓋香港以外司法管轄區的有關當局所採用及稅務局局長認為屬相等於《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的會計準則。
另外,我們明白《條例草案》第3條擬議第18G(2)(b)條的中文文本使用「有關條文」這標籤式定義可能有含糊之處,即該定義在擬議第18G(2)(b)條中,是指「本條或第18H至18L條」,還是單指「第18H至18L條」,我們因此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3條擬議第18G(2)(b)條的中文文本,刪除「有關條文」此標籤式定義。
最後,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4(2)條,以刪除擬議第16(3)條政府實體的定義(d)段的該司法管轄區的「政治分部」,以免與該定義(b)段重複。擬議第16(3)條有關政府實體的定義,是參照現行《稅務條例》第50A(1)條有關政府實體的定義。為求一致,我們也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5條,刪除《稅務條例》第50A(1)條就政府實體定義相若重複的部分。
主席,我懇請各位委員支持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完
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0分
香港時間17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