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8年稅務(修訂)(第7號)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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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感謝各位議員支持《2018年稅務(修訂)(第7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在今日恢復二讀辯論。我特別多謝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以及各委員審議《條例草案》。
正如我動議二讀時表示,《條例草案》是落實涉及《稅務條例》的五項修訂,包括:
(一)使金融工具的稅務處理方法與會計處理方法一致;
(二)容許企業支付予海外出口信貸機構的利息開支可獲扣稅;
(三)修訂落實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自動交換資料)安排;
(四)避免外訪教師及研究人員的入息出現雙重不課稅的情況;及
(五)修訂兄弟姊妹關係的定義。
法案委員會就《條例草案》作出了深入和詳細的討論,並普遍支持有關修訂。
現行《稅務條例》並沒有條文容許納稅人按公平價值原則計算稅款。然而,採用變現原則入帳並非既定的商業做法,也偏離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我們建議容許企業選擇採用與會計處理方法一致的稅務處理方法評估就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潤,利便納稅人準備稅務報表。我了解法案委員會曾關注有關修訂會否與終審法院早前就尚未變現利潤無須課稅的裁決相抵觸。我想特別指出,《條例草案》只是為納稅人提供選擇,讓他們自行決定是否按公平價值基準計算其應評稅利潤;納稅人仍可採用變現基準計算其應評稅利潤,即未變現的利潤無須課稅。因此,有關修訂符合終審法院早前的判決。
法案委員會曾接獲意見書,建議把《條例草案》中「指明財務報告準則」的定義擴大至涵蓋其他海外稅務管轄區所採用並相等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的當地財務報告準則。我們接納有關建議,因為可為納稅人提供彈性,因此稍後會提出相關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此外,我很高興法案委員會支持擴闊「海外財務機構」定義的修訂,使企業支付予以公共機構形式營運的海外出口信貸機構的利息可獲扣稅。我們相信此舉有助促進香港與其他地方的貿易活動。根據擬議條文,如某海外出口信貸機構的出口信貸業務未有受到相關政府實體的足夠監察或規管,稅務局局長可決定不承認該機構為海外財務機構,法案委員會曾關注有關機制會為借款人帶來不明確的因素。就此,我希望指出,《稅務條例》現時亦已賦予稅務局局長酌情決定權,如認為任何人的銀行業務或接受存款業務未有受到任何監管當局的足夠監管,可決定該人不得被承認為海外財務機構。此外,納稅人可向稅務局局長提出申請,要求對於就有關海外出口信貸機構的貸款所支付的利息是否可獲扣稅一事,作出事先裁定。
《條例草案》亦有就自動交換資料安排提出修訂以釐清一些概念的定義,以及將五類機構從豁免申報財務機構名單上移除。此舉可使相關條文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頒布的要求更一致,以兌現香港對國際稅務合作的承諾。法案委員會曾關注為何《條例草案》要加入新條文,以訂明稅務局局長可就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的相關事宜公布非法定性質的指引。這純粹是符合經合組織的建議,為稅務局局長已公布的《財務機構指南》提供法律依據,以確保共同匯報標準獲切實遵行。
《條例草案》的第四項修訂旨在避免在香港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或安排中加入教師及研究人員的稅務豁免條款後,外訪教師及研究人員的入息出現雙重不課稅的情況。我很高興法案委員會支持此修訂。香港正與內地緊密商討,期望盡快於與內地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安排中加入教師及研究人員條款,以減輕香港外訪教師及研究人員在內地工作的稅務負擔。
《條例草案》最後一項建議則是擴大《稅務條例》中「兄弟姊妹」關係的定義,使合資格申領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的規定可涵蓋某些關乎領養人士的情況。我們相信有關修訂可加強家庭支援。
草案獲得通過後,稅務局會按需要更新部門的釋義及執行指引,以提供相關修訂的資料。
主席,關於議員剛才提到的問題,我想作簡短回應。第一,關於經合組織的安排與中國內地的安排是否一致,其實中國已加入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即AEOI(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的安排,因此香港實施的有關安排是與中國一致的。另外,關於內地的出口信貸機構會否被視為境外財務機構,我想提出的是,中國進出口銀行是中國的出口信貸機構,現時並沒有在香港營運,但設有代表處。如果修訂獲得通過,中國進出口銀行在符合條例所訂明的條件下,可被視為境外財務機構。第三,議員提到若落實全民退休保障,便不需要現時的修訂,我們看不到當中的關係。
主席,最後,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讓我們能早日實施上述各項稅務安排。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完
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8分
香港時間17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