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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就行使《社團條例》賦予權力會見傳媒答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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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九月二十四日)在添馬政府總部就行使《社團條例》賦予的權力會見傳媒的答問全文:
 
記者:局長你剛才說香港民族黨現時已是一個非法社團,你都提到如協助他們去參與一些活動都是犯法,如果他們的Facebook page有市民like(讚好)或share(分享)了他們的帖文,算不算犯法呢?而民族黨的成員例如陳浩天或其他成員成立另外一個社團或者加入另外一些社團,這樣又有沒有問題呢?
 
保安局局長:剛才我所介紹有關《社團條例》的罪行主要針對的對象有兩類,第一,針對該非法社團本身的成員,即是說他作為成員是非法、作為幹事是非法、而他以成員身分行事是非法、他參與這個非法社團的集會是非法;另外一些人士,如果提供金錢去資助或援助(該社團),又或者提供地方讓他們參與集會是非法,所以針對任何人的行為,都要按《社團條例》所提及的法律去判斷某一個人的行為是否違反香港的法律。除了《社團條例》所規限的一些刑事行為外,香港還有其他的法律,任何行為若受這些法律監管,當然亦要負上法律責任。至於執法部門採取甚麼行動去針對這個非法社團,行動的細節我不會公開討論,但執法的部門當然會依據法律去處理。
 
記者:剛才我問及成立或加入另外一些社團,又有沒有問題呢?
 
保安局局長:剛才我所介紹的《社團條例》,當中有一條條款提到若該社團的成員以成員的身分去行事,他是違反香港法例的、是違反《社團條例》的,但實際的情況,他的行為有否違反這條條例,無論他用甚麼形式都要按實際、當時有關的情況及所搜集到的證據去處理。
 
記者:是否可以簡單來說,若陳浩天以個人身分成立另一個社團都要視乎他所提出的綱領及證據才決定他是否犯法?另外想問,他們有提出申述文件,想問保安局如何考慮?他們的理據不夠有力還是怎樣呢?
 
保安局局長:我首先回答第二題,剛才我向大家介紹是我充分考慮了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以及有關人士即是香港民族黨向我作出的申述,整體考慮後我作出的決定,而我考慮當中的因素以及理由我已全面提供給香港民族黨有關人士,以及他們的律師,我不打算在這裏公開交代每一項細節,我亦覺得是不適合的。
 
  另外,剛才你提及不同的情況,我不可以去針對每一個揣測的情況去解釋給大家聽,但是法律的條文是清晰的,法律的條文提到當香港民族黨在今日刊憲之後,已經是一個非法社團,而《社團條例》中我剛才介紹的條文是對它適用的,每一個行為不論用甚麼名義去做,都必須看看這個行為有否違反剛才我所說由第19條至第23條的條款中所規限的行為。
 
記者:在特區政府的角度,「自決」是否等同「港獨」?下一步會不會有更多的組織被取締?
 
保安局局長:以任何的名義,如果目的都是要「港獨」的話,是沒有分別的。第二,我們的執法部門會按照法律所要求他們履行的責任或者權力,去跟進每一個在法律之下受監管的行為,依法處理。
 
記者:想問局長,刊憲之後有三十天的上訴期,這段期間保安局和警方會採取甚麼行動?例如會否禁止他們再使用辦事處、接觸他們的成員或者「拉人」呢?另外想問,在有最終決定之後,如果都是維持禁止民族黨運作的時候,會再有甚麼進一步的行動?
 
保安局局長:首先在法律方面,今日刊憲之後,香港民族黨是一個非法社團。它有三十日的上訴期,但在上訴期間,保安局局長的禁止命令是保持有效,直至上訴之後,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其他決定,這個非法社團被禁止的命令是不變的。至於在這段期間,剛才我已說,《社團條例》所列出的刑事罪行已經是即時適用,所以執法部門是會按照《社團條例》以及香港的法律去處理任何涉及香港民族黨的一些行為,行動的細節我交給執法部門(處理)。
 
記者:局長你說你看過民族黨網上的一些言論而做決定的,如果是這樣的話,現在它作為一個非法社團的話,它在Facebook那些網站還是否可以保留呢?第二,為甚麼它在限期之後交申述,你們還接納呢?第三,如果他離開香港,在香港境外繼續宣揚「港獨」的話,你們是否會有行動呢?
 
保安局局長:首先,在我們今日刊憲開始,香港民族黨是一個非法社團,執法部門會按照法律去採取行動,去處理這一個非法社團的一些活動,他們的行動細節我不公開。第二,對於有關的申述,涉及個案內的一些細節,我亦不打算在這裏和大家評論。最重要一點就是我將我的決定全文已經在信件內提供給香港民族黨有關人士,以及他的法律代表。第三,如果一個非法社團在境外的活動,當然我們會看他們的活動有否違反香港的法律,這個包括《社團條例》,亦包括香港所有有效的法律。但在《社團條例》第4條,我讓大家了解一下,它亦都有說明甚麼是當作在香港成立的社團,條文裏面說明如果這個社團的任何幹事或者成員在香港居住,或者身在香港,或者這個社團由任何香港人管理或協助管理,或者代它索取或收取金錢或社團費,這個社團都受到我們《社團條例》監管的,實際的情況當然都是按個案的情況以及蒐集到的證據去依法處理。
 
記者:想問局長如果今日一個普通人公開表明他和民族黨沒有關係,但他公開討論「港獨」有否犯法?或者他犯了甚麼法例?
 
保安局局長:我剛才也回答過這個問題。任何人的行為有否違反法律,當然要考慮《社團條例》的條文以及香港一般性法律的條文是怎樣寫的。如果涉及《社團條例》,剛才我說過了,它(香港民族黨)的成員是違法的,如果任何一個人以成員的身分行事是違法的,他以成員的身分參與集會是違法的,這些在條文講得很清楚,我亦都要求我的同事將《社團條例》有關的條文影印了給大家,大家可以再去了解清楚。多謝大家。
 
(請同時參閱答問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8年9月2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