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七月十六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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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海關(海關)提醒市民,《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第629章)(《條例》)下星期一(七月十六日)起實施。

  根據《條例》,經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旅客,如管有大量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現金類物品)(即其總值高於12萬港元),須使用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書面申報。

  即將離開香港的旅客,或非經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旅客,則須在海關人員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如有的話,須作出書面申報。

  有關申報表可於海關入境大堂的紅通道索取,並可於海關網頁下載。

  進口或出口同一批次屬貨物的大量現金類物品,須利用海關網上的「現金類物品申報系統」,預先向海關作出申報。

  違反《條例》者最高可處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旅客如果初次違反申報或披露的規定,而從未被裁定干犯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罪行,以及其現金類物品並非被合理懷疑是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財產,可透過繳付2,000港元,以解除其法律責任。

  ​海關發言人表示:「為協助市民、遊客及相關業界遵從新措施,海關會於《條例》生效起的首三個月,對初次違反《條例》下申報或披露規定的人士,盡量以書面警告處理。海關發出書面警告時,會向有關人士說明《條例》的規定。」

  「如有人再次違反《條例》規定、被發現濫用寬限安排或懷疑涉及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的活動,海關不會作出警告,並會按照《條例》執法。」

  《條例》落實「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第32項建議,以加強防止透過跨境運送現金類物品進行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有關《條例》的詳情,可瀏覽海關的專題網頁: www.customs.gov.hk/tc/enforcement/cds/index.html,或致電海關熱線(電話:2815 7711)查詢。



2018年7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