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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8年旅館業(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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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8年旅館業(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8年旅館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現時,在香港經營酒店或賓館受《旅館業條例》(《條例》)(第349章)規管。《條例》的目的主要是通過發牌制度確保用作酒店或賓館的處所符合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標準。《條例》並無明確條文賦權監督考慮有關處所就任何公契或地契條文的遵行情況。

  在二○一三年,一間賓館發生火警,造成傷亡。此後,社會人士一直強烈要求收緊發牌制度,加強規管。市民亦期望當局會針對無牌酒店及賓館,採取更有效的執法行動及加強阻嚇作用。

  基於上述背景,民政事務總署於二○一四年就《條例》的檢討發表了公眾諮詢文件,提出多項建議以回應公眾對規管酒店及賓館的關注,獲社會各界廣泛支持。其後,我們一直與持份者保持聯繫,並分別在二○一五年及二○一七年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匯報修訂《條例》的建議,亦獲得委員普遍支持。

  現載於《條例草案》的各項新規定,旨在落實諮詢的結果,以改善現行發牌制度、利便執法行動及加強阻嚇力,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

  我們會從四方面改善現行發牌制度。首先,《條例草案》賦權旅館業監督(監督)在發牌過程中考慮土地文件中的相關限制性條文,如申請所涉處所的公契包含任何明確條文,禁止處所用作(一)酒店或賓館;(二)商業用途;或(三)私人住宅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將不會獲發牌照。若相關處所沒有公契,監督會考慮相關地契内是否有上述的限制性條文。

  第二方面,《條例草案》賦權監督就牌照申請作出決定前考慮居民的意見。為此,我們會成立獨立委員會負責地區諮詢,收集地區居民意見,並向監督提出建議,作為發牌過程中的考慮因素之一。如有關處所已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獲准作酒店或賓館用途,便無需進行上述地區諮詢,因為按照該條例進行的相關法定諮詢已涵蓋這些用途。

  現時,即使申請人曾因無牌經營酒店或賓館而被定罪,他仍可申請牌照,監督無權以此為由拒絕其申請。因此,《條例草案》引進第三方面的改善,賦權監督會在發牌過程中考慮申請人是否「適當」人士,即申請人或相關人士曾否干犯《條例》所訂罪行或任何其他嚴重罪行而被判監禁超過三個月,或是否未獲解除破產的人、正進行清盤的人或清盤令的對象。

  第四方面,《條例草案》會明確區分「酒店牌照」和「賓館牌照」,並賦權監督可施加發牌條件,訂明「賓館牌照」持有人不得在其營業名稱使用「酒店」一詞,避免誤導市民大眾。

  在利便執法方面,《條例草案》賦權監督向法院申請搜查令,讓執法人員可在有需要時使用合理武力強行進入任何涉嫌被用作酒店或賓館的處所視察或蒐證,以加強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

  此外,新的經營模式日新月異,包括利用科技經營業務的新模式,往往構成蒐證及執法的極大困難。在現行《條例》下,除非經營者當場被捕,否則我們難以取得充分證據提出檢控。有見及此,《條例草案》新增條文引進嚴格法律責任罪行。如有證據證明有關處所用作無牌酒店或賓館,其擁有人和該處所的承租人即須負上刑責,除非他們能提出相關的法定免責辯護。

  為了加強阻嚇力,《條例草案》賦權監督,就同一處所於十六個月內第二次因無牌經營酒店或賓館,或嚴格法律責任罪行而有人被定罪,向法院申請向該處所發出封閉令,為期六個月。而經營無牌旅館的最高罰款將由二十萬元增加至五十萬元,監禁期則由兩年提高至三年,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讓法庭日後審案時可考慮對被告判處更重刑罰。

  《條例草案》生效後,現時的牌照持有人會有十二個月過渡期。具體而言,如現有牌照在十二個月過渡期之內屆滿,持牌人可根據現行規定為牌照續期一次,為期不多於十二個月。該首次續期的牌照屆滿時,如申請再次續牌,則須符合所有新規定。

  主席,我們自二○一四年起一直與各界持份者保持溝通,了解各方對《條例草案》的意見。《條例草案》的新規定能落實公眾普遍對改善旅館業現行規管的訴求,亦平衡了各方包括業界的廣泛意見。新增的發牌考慮亦可以提升酒店及賓館的質素,減少對鄰里的滋擾,從而達至雙贏局面。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及盡快通過《條例草案》,政府當局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8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