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香港水域內船隻必須使用合規格燃料新規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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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七月六日)在憲報刊登《空氣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規例》(《規例》),《規例》旨在規定所有在香港水域內的船隻必須使用合規格燃料,以減少船隻的排放,從而改善空氣質素。

  政府下星期三(七月十一日)向立法會提交《規例》。如獲立法會通過,《規例》將由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表示,政府自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隻)(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停泊轉油」規例)(第311AA章),規定遠洋船在香港停泊期間必須使用合規格燃料,以減少遠洋船的排放。《規例》將會把強制遠洋船停泊時須使用合規格燃料的規定,擴展至所有在香港水域內的船隻(包括遠洋船及非遠洋船),不論該船隻正在航行或停泊。《規例》指定的合規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過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氣或環境保護署署長認可的其他燃料,與現行的『停泊轉油』規例指定的合規格燃料要求相同。」

  發言人補充:「受《規例》影響的船隻主要是以重油(含硫量平均為2.6%)為燃料的遠洋船。至於其他非遠洋船(包括內河船和本地船隻),它們通常會使用含硫量不超過0.05%的本地供應的船用輕質柴油,因此不會受《規例》影響。」

  「當《規例》生效後,使用重油的遠洋船必須在進入香港水域前轉用合規格燃料。遠洋船的船長和船東必須記錄轉用燃料的日期和時間,並保存有關記錄三年。如遠洋船使用減排技術使其二氧化硫的排放至少等同於使用低硫船用燃料,將可獲豁免須使用合規格燃料的規定。由於《規例》將涵蓋『停泊轉油』規例的管制,當《規例》生效時,現行的『停泊轉油』規例將會被廢除。」

  《規例》生效後,除《規例》訂明的若干船隻類別外,任何在香港水域內的船隻使用不合規格的燃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有關船隻的擁有人和船長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如遠洋船的擁有人和船長沒有按《規例》要求記錄或備存所需資料,亦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預期《規例》實施後,二○二○年船舶排放的二氧化硫和可吸入懸浮粒子較二○一五年可分別減少約6,340噸和710噸。這有助改善空氣質素和減低市民的健康風險。實施《規例》亦有助加強與內地的區域合作,以共同推動在珠江三角洲水域內設立船舶排放控制區。



2018年7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