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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旅館業(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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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旅館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今日(七月六日)刊登憲報。

  民政事務局發言人說:「《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改善現行發牌制度、利便執法行動及加強阻嚇力以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

  為改善現行發牌制度,《條例草案》賦權旅館業監督(監督)在發牌過程中考慮土地文件中的相關限制性條文、地區居民的意見,以及申請人是否「適當」人士。《條例草案》亦會明確區分「酒店牌照」和「賓館牌照」,並賦權監督可施加發牌條件,訂明「賓館牌照」持有人不得在其營業名稱使用「酒店」一詞。

  在利便執法方面,《條例草案》新增條文引進嚴格法律責任罪行。如有證據證明有關處所用作無牌酒店或賓館,其擁有人和租客即須負上刑責,除非他們能提出相關的法定免責辯護。另外,《條例草案》亦賦權監督申請搜查令,讓執法人員可在有需要時使用合理武力強行進入任何涉嫌被用作酒店或賓館的處所視察或蒐證,以加強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

  至於加強阻嚇力方面,《條例草案》賦權監督,就同一處所於十六個月內第二次因無牌經營酒店或賓館或嚴格法律責任罪行而有人被定罪,向法院申請向該處所發出封閉令,為期六個月。而經營無牌旅館的最高罰款將由二十萬元增加至五十萬元,監禁期則由兩年提高至三年。

  發言人補充:「政府自二○一四年就上述建議進行公眾諮詢起,一直與相關持分者保持聯繫,他們普遍支持透過改善現有發牌制度加強對酒店及賓館的規管,並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

  《條例草案》生效後,現時的牌照持有人會有十二個月過渡期。具體而言,如現有牌照在十二個月過渡期之內屆滿,持牌人可根據現行規定為牌照續期一次,為期不多於十二個月。該首次續期的牌照屆滿時,如申請再次續牌,則須符合所有新規定。

  《條例草案》將於七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2018年7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