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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7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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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7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感謝《2017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各位委員及立法會秘書處,自今年一月以來,不辭勞苦地舉行了九次會議,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順利完成,並趕及在本立法年度內恢復二讀辯論。我亦感謝各持份者在《條例草案》的審議過程中向我們表達的寶貴意見,以及剛才議員所表達的寶貴意見。
 
  正如動議二讀辯論時表示,《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落實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提出打擊「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簡稱「BEPS」)方案的最低標準,以及將轉讓定價規則(即「Transfer Pricing Rules」)納入《稅務條例》。
 
  經合組織為打擊跨國企業利用各地稅務規則的差異及錯配,人為地將利潤轉移至只有很少或沒有經濟活動的低稅或無稅地方,於二零一五年十月推出BEPS方案,要求各稅務管轄區實施最低標準,並為此訂下評審時間表。若未能符合BEPS方案的最低標準,有關國家或地區有可能會被歐洲聯盟和經合組織列為「不合作」稅務管轄區,因此世界各國已陸續實施BEPS方案,香港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向經合組織承諾實施BEPS方案,並在過去兩年密鑼緊鼓地進行籌備工作。
 
  香港一直奉行以地域來源為徵稅原則的簡單低稅制,這亦是我們多年來賴以成功和保持競爭力的基石。實施BEPS方案時,我們既要符合國際標準,同時亦要維持簡單低稅制和致力減低對商界(尤其是中小企)構成的合規負擔。我們曾在二零一六年年底進行諮詢,所建議的實施策略獲得廣泛支持。
 
  《條例草案》會落實BEPS方案的兩項最低標準,即國別報告規定及爭議解決機制。法案委員會及持份者普遍支持香港履行其國際稅務責任,實施有關措施。在國別報告方面,我們建議屬香港稅務居民的跨國企業最終母公司,須承擔提交國別報告的主要責任,集團每年總收入達68億港元(即經合組織標準所訂的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須向稅務局提交有關報告。有關申報安排適用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以後開始的會計期。我們亦會引入自願申報安排,讓相關企業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開始的會計期,自行向稅務局提交國別報告,供稅務局與其他稅務管轄區進行交換。另一方面,我們建議訂立法定爭議解決機制,取代現行依據稅務局釋義及執行指引所訂立的行政機制,以便適時及有效地透過互相協商程序或仲裁方式,解決涉及稅收協定的爭議。
 
  除了落實BEPS方案的最低標準,我們亦會透過《條例草案》將稅務局現行處理轉讓定價事宜的原則和指引納入《稅務條例》。此外,我們亦藉此機會修訂《稅務條例》,使有關規定與經合組織的最新國際標準一致。我強調,政府有需要確保香港的規管制度合乎國際標準,但有關修訂並不涉及引入任何新政策,而我們亦已在《條例草案》及稍後提出的修正案中設立豁免安排,盡量減輕納稅人的合規負擔。
 
  法案委員會就《條例草案》進行了深入和詳細的討論,我希望在此回應委員和持份者關注的幾個主要事項。
 
  首先是轉讓定價規則的適用範圍。部分委員及持份者建議將本地交易劃一剔除於轉讓定價規則的適用範圍,以減輕商界的合規負擔。如前所述,《條例草案》旨在將稅務局處理轉讓定價事宜的現行做法納入《稅務條例》。稅務局一直以來要求納稅人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就相聯人士之間的交易計算收入或虧損,是不論公司規模、交易類別和稅種的。稅務局在應用轉讓定價規則時,亦會考慮有關交易在香港的整體稅務狀況。在一般情況下,轉讓定價規則並不適用於相聯人士之間不會引致實際稅務差異的本地交易。在考慮議員的意見後,我將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正案,以更清晰地反映這項政策原意。稅務局亦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盡快更新有關轉讓定價規則的釋義及執行指引,以供納稅人參考。
 
  此外,法案委員會部分委員和持份者亦關注《條例草案》第50AAK條所實施的「經合組織指定做法」。根據「經合組織指定做法」,非香港居民人士歸因於其設於香港的常設機構的收入或虧損,須按該機構是獨立分開企業的基礎而斷定。這項轉讓定價規則是國際標準,並已納入經合組織批准的《收入及資本稅收協定範本》內。我們明白部分持份者,尤其是剛才陳振英議員提及的金融服務界,特別關注實施「經合組織指定做法」對其商業運作及財務匯報制度所帶來的改變,並希望有較多時間作準備,以及要求稅務局就遵從「經合組織指定做法」提供更多指引。因此,我稍後會提出修正案,將「經合組織指定做法」的實施日期延後12個月,即改成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生效,稅務局亦會就「經合組織指定做法」的應用發出進一步指引。
 
  法案委員會亦就擬備轉讓定價文件的新規定提供了寶貴意見。部分委員及持份者認為總體檔案和分部檔案並不是BEPS方案的最低標準,因此沒有需要引入。我們已清楚說明擬備轉讓定價文件與有效落實轉讓定價規管架構是相輔相成的,亦符合國際做法。對企業而言,擬備相關檔案亦有助企業向稅務當局解釋其轉讓定價政策,以及證明它們以獨立交易原則處理關聯方交易。
 
  我們明白擬備轉讓定價文件會為部分企業帶來額外的合規工作。我們已在《條例草案》中建議就擬備總體檔案和分部檔案的要求,提供以業務規模及以關聯方交易的性質和價值為準則的兩項豁免安排。《條例草案》擬議的豁免,整體上與區內其他稅務管轄區(例如內地和新加坡)的豁免類同。正如剛才鍾國斌議員及周浩鼎議員均提及,考慮到法案委員會及持份者的關注,我稍後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正案,進一步放寬部分豁免門檻,並豁免納稅人就相聯人士之間的本地交易擬備分部檔案的責任。
 
  此外,法案委員會也曾討論《條例草案》第15F條加入與知識產權收入有關的轉讓定價條文。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詳細解釋有關理據。這條文旨在反映經合組織最新的轉讓定價指引,使知識產權的課稅與價值創造掛鈎(即「aligning tax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come with value creation」)。稅務局亦會確保有關人士就某知識產權所得的同一收入不會被雙重課稅,並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在其釋義及執行指引中作進一步說明。正如剛才石禮謙議員提及,為了讓納稅人有更多時間作好準備,我稍後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正案,將第15F條的生效日期延後12個月,即改為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法案委員會亦曾討論《條例草案》中第15BA條有關營業存貨轉變的規定。第15BA條旨在把本港案例所採納的市值原則(即「Market Value Principle」),以及沿用已久的資產交易稅務處理方法納入《稅務條例》。我要指出,政府並無就此引入任何新政策。我們理解部分持份者,尤其是地產界的代表,非常關注擬議第15BA條與現行第15C條之間的關係。我稍後會就此提出修正案,以釐清第15BA條與《稅務條例》現有條文的應用範圍,以釋除疑慮。
 
  另外,剛才有議員提及,如未能符合BEPS方案,會帶來甚麼後果。若未能符合BEPS方案的最低標準,有關國家或地區可能會被經合組織和歐洲聯盟列為不合作的稅務管轄區,或會遭受稅務和非稅務方面的抵制措施,包括被徵收預扣稅項和在計算稅款時,不獲扣減成本等。
 
  主席,實施經合組織BEPS方案的最低標準,以及將轉讓定價規則納入《稅務條例》,是本港稅務制度的一項重要發展。我們明白商界及持份者對《條例草案》的關注,亦感謝他們提出的寶貴意見。我們已積極回應和採納法案委員會及持份者的建議,以盡量減輕商界的合規負擔和釐清部分要求。在政府稍後提出的57項修正案中,接近六成(即32項)是因應法案委員會及持份者的建議而提出的。餘下的修正案主要是因應經合組織的意見和改善相關條文的草擬方式和行文而提出,有助釐清《條例草案》的政策原意。
 
  總括而言,如期實施BEPS方案可顯示香港積極參與國際間的稅務合作和致力打擊跨境逃稅活動,對香港維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十分重要。《條例草案》及各項稍後提出的修正案已獲得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並予以通過,讓我們能依時落實BEPS方案,履行香港的國際稅務責任。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8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