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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改變資助出售房屋非住宅單位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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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四日)立法會會議上劉國勳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回覆:
 
問題:
   
  據報,屬可租可買計劃屋苑的粉嶺雍盛苑內有九個原用作兒童宿舍的單位自二○○六年有關社福機構遷出後一直空置,而房屋署有意將該等單位改作出租單位用途。然而,地政總署表示,該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須取得所有業主的同意方可改變該等單位的用途,而由於部分業主難以取得聯絡,此事一直膠着,以致房屋資源白白浪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空置一年以上的資助房屋單位的總數和它們平均空置了多久,並按空置時間(即一年以上至三年、三年以上至五年,以及五年以上)列出該等單位的分項數目;該等單位當中,社福機構遷出後一直空置的數目;
 
(二)改變上述單位的用途須依循甚麼程序;
 
(三)就雍盛苑及其他屋苑(如有的話)有單位長期空置的問題,政府有否具體解決方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盡快制訂方案;及
 
(四)房屋署在決定把某公共租住屋邨納入資助置業計劃(例如可租可買計劃)前,有否考慮該屋邨的某些單位日後或有需要改變用途;如有,為何出現單位長期空置的情況;如否,會否作出檢討並簡化改變單位用途的安排,以避免出現類似情況?

 
答覆:
 
主席:
 
  就劉國勳議員提問的各部分,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在規劃新建公營房屋項目時,會根據政府的相關政策及規劃要求,制定各種設施,包括社會福利設施處所。房委會亦會在過程中考慮擬建項目的規模、鄰近環境,和諮詢相關部門及機構的意見。根據現行做法,房委會會按社會福利署(社署)的推薦,以優惠租金把社會福利設施處所租予直接為屋邨居民提供服務的合資格非政府機構(註一)。
 
  房委會亦會不時檢視公營房屋項目內非住宅設施的使用情況。因應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例如居民需要的改變、社區的發展等,這些設施的使用情況亦會有所改變。部分機構或會因為各種原因遷出,房委會會向社署查詢,以了解該署會否預留單位及提名非政府機構以提供其他合適的社會福利服務。若社署認為不需要預留該單位作其他社福用途,房委會會將單位資料上載到房委會網頁,以供其他非政府機構申請以提供服務,房委會亦會定期向社署提供有關名單。正如上述,房委會會按有關政府部門的推薦以優惠租金把社會福利設施處所租予獲批准的非政府機構。
 
  上述租賃申請或涉及改變處所的單位用途,所須程序不能一概而論,須根據處所的個別情況而定。如有關處所是以地契形式持有,可能有須要更改地契中的土地發展條款,房委會會按租賃申請的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
 
  至於雍盛苑的情況,根據有關地契條款,房委會須要在雍盛苑提供特定的社會福利/教育設施(包括兒童之家)。由於實際情況所限,例如沒有獨立門口連接大廈外圍,處所分散在不同樓層,單位的高度未能符合現時作為兒童之家的規定和需要與住宅部分共同使用升降機及大堂出入,其他社區或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申請租賃時,有一定的考慮。房委會過去曾考慮把這些單位改作其他用途,包括公屋單位,並將繼續與有關部門(例如地政總署,社署等)積極檢視所有可行的解決方案,包括考慮改作其他用途,讓有關單位可盡快找到合適用途,以善用資源。
 
  截至二○一八年五月底,房委會轄下有六個社會福利設施處所內有空置單位,當中一個處所的單位空置期少於三年,並正預備與相關團體簽訂租約。其他處所的單位空置期多於五年,而房委會正預備與相關團體簽訂租約,或正進行可行性研究及諮詢居民,當中包括上述雍盛苑的社會福利設施單位。

註一:包括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2018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