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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沒有單次許可證出售狗隻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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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五十二歲男子因沒有單次許可證而出售狗隻,違反《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發言人表示,該署人員於去年十一月接獲一宗投訴,指網上有人懷疑非法售賣狗隻。人員遂喬裝顧客聯絡該名人士,並於同年十二月十一日與該名五十二歲男子在錦上路會面,當時該名男子攜着一個狗籠,內有三隻幼犬。當該男子同意以港幣八千五百元出售其中一狗隻後,人員隨即表露身分,並進行跟進調查。
 
  漁護署跟進調查後,發現該名男子沒有有效售賣狗隻牌照或許可證而售賣狗隻。署方檢控該名男子沒有單次許可證而出售狗隻,今日被判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四千元。
 
  經修訂的《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規例》)(第139B章)已於去年三月二十日生效。出售狗隻的人士必須領有適當的牌照或許可證。規例下的三類牌照和一類許可證為動物售賣商牌照、甲類繁育狗隻牌照、乙類繁育狗隻牌照和單次許可證。任何人無適當牌照或許可證售賣動物或禽鳥,最高可被判處罰款十萬元,違反牌照或許可證條件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五萬元。
 
  經修訂的《規例》生效至今,漁護署接獲約二百個涉及於網上涉嫌沒有牌照和單次許可證而出售狗隻的投訴。署方跟進調查每一宗投訴後,發現共四十二宗個案有可疑。經深入調查,包括進行放蛇行動後,漁護署已成功檢控其中二十一宗個案,現正調查另外十九宗個案,餘下兩宗則因證據不足而未有作出起訴。

  發言人提醒市民,《規例》修訂後,所有動物售賣、狗隻繁育及售賣自家狗隻人士均須領取相關牌照或許可證,並須遵守發牌條件及營業守則,以保障動物福利,否則可被檢控。查詢有關《規例》和申領牌照或許可證的詳情,可瀏覽網頁www.pets.gov.hk或致電1823。
 
2018年6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