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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保障動物權益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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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保障動物權益及福利,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研究就飼養動物人士須為各類動物提供多少空間、食物和食水等方面制訂指引;
 
(二)會否舉辦關於飼養各類動物所需知識及技巧的課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五年,漁農自然護理署為狗主舉辦狗隻訓練課程的次數、内容及成效為何;
 
(四)會否重新考慮強制曾因殘酷對待動物或遺棄動物而被定罪人士修讀動物福利相關課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會否考慮修改法例,規定貓主須安排其貓隻植入微型晶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鑑於有意見指出,動物獲領養的數目多年來處於低水平,當局會否推出動物領養基金,以支持動物福利機構推廣領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鑑於為期三年的流浪狗隻「捕捉、絕育、放回」試驗計劃已於本年一月完結,而當局於上月表示,對動物福利機構或其他團體在特定地點推行這類計劃持開放態度,當局對採用同類計劃處理流浪貓的問題持何種態度,以及會否向有關機構或團體提供所需資源及支援;
 
(八)過去五年,每年當局檢獲走私進口動物的宗數,並按檢獲該等動物的關口列出分項數字;該等個案當中,涉及瀕危物種的個案數目及百分比為何;有何措施加強打擊該類走私活動;及
 
(九)過去五年,當局收到多少宗涉及寵物服務(包括美容、寄養、善終)及利用動物作商業活動(例如寵物咖啡館)的投訴;現時有何法例規管該等活動,以及會否研究透過發牌方式加強規管有關活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回覆:
 
主席:
 
  在諮詢相關的部門後,我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及(二)為進一步加強維護動物福利,政府正研究在法例中引入對照顧動物的人士施加須謹慎照顧其動物責任的概念。同時,我們計劃在參考海外的做法和考慮本港的情況後,擬定照顧動物守則,當中會涵蓋照顧者應如何為其動物提供適當的飲食和居住環境等要求,以保障動物的福利和健康。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現時已設立飼養及管理動物的專題網頁(www.pets.gov.hk/tc_chi/index.html),提供妥善照料各類寵物的相關信息。此外,漁護署及夥伴團體不時舉辦各種活動宣傳動物福利及推廣動物領養,以及向公眾提供飼養動物的知識。為配合上述的修例及擬定照顧動物守則,我們會進一步加強宣傳及教育的工作。
 
(三)漁護署在二○一三年至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期間,一共舉辦了22次犬隻訓練課程,有超過750名狗主參加。課程包括理論及實踐課,向學員介紹常見犬隻的行為問題和教授訓練犬隻的基本技巧,藉此推廣做個盡責寵物主人的信息及教育學員如何妥善管理狗隻。課程反應正面及踴躍,反映狗隻主人認同課程能增強在管理狗隻方面的知識。漁護署將繼續調配資源,舉辦更多犬隻訓練課程。
 
(四)在檢討與動物相關法例的過程中,我們會一併研究能否授權法庭按個案的嚴重性而禁止被定罪人士再次飼養動物。同時,漁護署亦會研究加強被定罪人士對妥善照顧動物的知識,如向他們提供網上學習課程或資訊,以及鼓勵他們參與犬隻訓練課程等。
 
(五)貓隻一般於室內飼養,而感染狂犬病的貓隻較少出現攻擊性行為,因此貓隻在社區散播狂犬病的風險遠較狗隻為低,《狂犬病規例》(第421A章)並沒有要求貓隻主人必須為貓隻領牌、接種狂犬病疫苗及植入晶片。
 
  雖然如此,貓隻主人仍可自行到獸醫診所,為貓隻接種狂犬病疫苗及植入晶片以作識別。此外,我們將來檢討《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第139B章)的成效時,會一併研究是否需要擴展至規管貓隻的繁育和售賣,以及加入為供售賣的貓隻植入晶片的要求等。
 
(六)漁護署一直與多個動物福利機構合作,促進動物福利和鼓勵市民領養動物。由於這些機構大部分屬非牟利性質而且資源有限,政府自二○一一年起一直向這些機構提供資助,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盡量支持他們的工作,其中包括推廣動物領養及宣揚做個盡責寵物主人的信息等。有興趣的動物福利機構可向漁護署提交申請,連同建議計劃內的動物福利工作詳情、預算開支,以及相關的成效指標,供漁護署審批。
 
  在推行上述各項措施和與動物福利團體緊密合作下,過去五年漁護署捕獲的流浪貓狗數目減少了約70%。同時,獲領養動物的比率過去五年逐步上升,由二○一三年的10.8%,上升至二○一七年的15.6%。我們會繼續加強宣傳領養動物的工作。
 
(七)貓隻並非傳播狂犬病的主要媒介,對公眾衞生及安全影響較低。現時,一些動物福利團體(如愛護動物協會)有自行調撥資源進行流浪貓的 「捕捉、絕育、放回」計劃,漁護署亦一直配合有關團體的工作,包括向相關持份者介紹計劃和處理流浪貓的投訴。
 
(八)根據《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及《狂犬病條例》(第421章),漁護署透過簽發許可證制度,管制從其他地方進口動物,以預防疾病經動物傳入本港。
 
  漁護署領犬員和偵緝犬在本港各入境口岸執勤,並與其他執法部門在各口岸合作監察及採取行動,打擊非法進口動物。如市民發現或懷疑任何非法進口動物的活動,可向漁護署舉報。
   
  就宣傳及教育方面,領犬員經常帶同偵緝犬到各院校及社區舉辦講座和作示範表演,宣傳防止走私動物的信息。
   
  過去五年漁護署檢獲有關走私進口動物的宗數見附件一。
 
(九)《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第139B章)及《公眾衞生(動物)(寄養所)規例》(第139I章)分別規管本港動物售賣商及寄養所的活動,過去五年漁護署接獲投訴有關店鋪的分項數字見附件二。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已列明,任何人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三年。執法部門會視乎證據跟進個別案件,任何人如在經營相關動物服務行業(如動物美容行業)時蓄意或導致動物受到痛苦,可能會被檢控。
   
  就有關「動物咖啡館」方面,一如其他食物業處所,營運者須符合《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的規定。至於動物善終服務方面,有關的營運者必須遵守各相關法例及地契條款,包括《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消防條例》(第95章)、《危險品條例》(第295章)、《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和土地契約等的條文規定。過去五年,環保署、地政總署及消防處分別接獲有關寵物善終服務的投訴宗數分項數字見附件三。
   
  政府現階段沒有計劃另行訂立牌照制度規管其他與動物相關的商業活動。
 
2018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