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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對職業退休計劃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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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啟明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答覆:
 
問題:
 
  據報,上月有一間公司進入自動清盤程序並遣散一百多名員工。他們當中有超過40人屬職業退休計劃(俗稱「公積金計劃」)的成員,但由於清盤人一直未將僱員資料交予公積金計劃受託人,他們至今未能取回公積金計劃下總額超過4,000萬元的權益。由於該公積金計劃獲強積金豁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下稱「積金局」)未能提供協助,而受託人只建議他們要求清盤人盡快提交有關資料。關於公積金計劃的規管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多少個獲強積金豁免的公積金計劃;是否知悉目前分別有多少名僱主和僱員參加該等計劃,以及它們的累算權益總額;
 
(二)現行法例有否規定清盤人須在某時限內把清盤公司的公積金計劃戶口資料送交計劃受託人;如否,政府會否就此立法,以期加快有關程序;及
 
(三)會否研究立法把公積金計劃納入積金局的規管範圍?
 
答覆:
 
代主席: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條例》)的目的是為僱主自願成立的職業退休計劃設立註冊制度,確保這些計劃受到妥善規管,以及為計劃下承諾給予僱員的退休計劃權益可如期支付增加確定性。任何僱主如果營運屬《條例》管限的職業退休計劃,必須向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即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申請註冊或豁免。
 
  當強積金制度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開始實施時,《條例》下的註冊計劃及獲豁免計劃可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第485B章)向積金局申請豁免受強積金法例的規限。
 
  就問題中提到的一間公司自動清盤個案,事實上,積金局自五月十七日開始收到受影響計劃成員就其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內的供款的查詢後,已即時聯絡受託人、第三方管理人及清盤人,敦促他們盡快處理受影響計劃成員的查詢及權益支付的安排,包括要求受託人立即提供專屬的電話熱線給受影響計劃成員查詢他們戶口的資訊,以及安排受託人聯同積金局和清盤人與受影響的計劃成員會面,為他們提供一站式服務。
 
  積金局於五月三十一日應立法會議員的建議,與約40名受影響的計劃成員會面,以了解計劃成員的關注並向他們解釋積金局的跟進行動。受託人亦已於六月十三日聯同積金局及清盤人與計劃成員會面,向他們簡介取回權益的程序以及辦理有關手續。
 
  就何議員的問題,我現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總共有3 358個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當中3 149個是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而209個是獲豁免的計劃。在這3 149個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中,有4 955個僱主和327 911名成員,涉及大約3,029億港元資產。至於209個獲豁免計劃,他們一般為海外當局註冊或批准的離岸計劃或非以本地僱員為主的職業退休計劃。獲豁免計劃並不需要向積金局提供相關資料。
 
(二)《條例》並沒有規限清盤人在某時限內把清盤公司的公積金計劃戶口資料送交受託人。在《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下,清盤人的主要責任是盡快完成公司的清盤程序,包括變現公司的資產、償付公司的債項及調整分擔人(即每名在公司清盤時有法律責任分擔提供公司資產的人)彼此之間的權利等。
 
  在一般情況下,清盤人會先收集有關文件及成員資料,然後盡快處理和核對。在取得成員同意計算的遣散費金額後,清盤人會將有關資料交給有關受託人以安排遣散費的抵銷和發放成員的資產。整體來說,清盤程序會按照《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進行。完成個別工作所需要的時間則需視乎實際情況而定。
 
(三)如上所述,所有在香港或從香港營辦的職業退休計劃,均受《條例》規管,屬積金局的規管範圍。在《條例》下,註冊計劃必須遵守就資產、受託人、投資、提供款項要求,以及其他與核數及精算檢討及向僱員披露資料有關的規定。註冊計劃的資產必須與有關僱主的資產分開。
 
2018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