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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移交逃犯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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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署理保安局局長區志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至今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移交逃犯協定(協定)。關於移交逃犯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十年,每年政府分別收到、接納及拒絕多少項根據有關協定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有否就當中的任何要求諮詢中央政府;如有,涉及多少項要求及諮詢的詳情為何,並按有關的司法管轄區逐一列出該等資料;
 
(二)過去十年,每年政府根據有關協定提出多少項移交逃犯的要求,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項獲接納及遭拒絕;有否在提出任何要求前諮詢中央政府;如有,涉及多少項要求及諮詢的詳情為何,並按有關的司法管轄區逐一列出該等資料;及
 
(三)鑑於美國國務院於上月向國會提交的《香港政策法報告》中表示,特區行政長官「按照中央政府的指令」在去年十月拒絕了一項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特區政府拒絕該要求的原因;特區政府在收到該要求後有否諮詢中央政府;如有,原因及法律依據為何;該名被要求移交的人士有否遭特區政府拘捕、羈押及遞解出境;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特區政府一直積極推展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在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方面的合作,透過與更多司法管轄區簽署相關協定,建立更廣闊的司法互助網絡,以打擊罪行,彰顯法律。根據《基本法》第96條,「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至今,香港已與20個司法管轄區(註一)簽訂了移交逃犯協定,及與32個司法管轄區(註二)簽訂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
 
  就梁繼昌議員的提問,綜合律政司提供的資料,我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過去十年,香港根據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向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了24項移交逃犯要求;而其他司法管轄區根據與香港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向香港提出了66項移交逃犯要求。因應這些要求,其他司法管轄區向香港移交了11人,並拒絕了香港的四項要求;而香港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移交了23人,並拒絕了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五項要求。至於其餘的要求,有的在處理中、有的因未能尋獲逃犯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執行、有的要求因逃犯已在第三地或要求方被逮捕或其他原因而被撤回。
 
(三)所有移交逃犯要求均嚴格按照《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以及香港與相關司法管轄區簽署的移交逃犯協定處理。就由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而言,《香港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清楚訂明可拒絕移交要求的情況,相關條文節錄於附件。移交逃犯的個別個案不宜公開討論,當中涉及的資料亦不宜披露。就任何人的出入境事宜,香港特區政府一直依照香港法律處理。
 
  根據《逃犯條例》第6條,香港特區政府在收到由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後,行政長官必須先發出授權進行書,該要求才可獲進一步處理。是否發出授權進行書完全由行政長官決定,而行政長官作出決定時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為符合《逃犯條例》的規定和履行適用的雙邊協定,行政長官只會在全面考慮每個個案的相關事實和情況後方會作出決定。《逃犯條例》第24條亦訂明,香港特區政府須就香港接獲和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向中央人民政府發出通報。
 
註一:澳洲、加拿大、捷克、法國、芬蘭、德國、印度、印尼、愛爾蘭、馬來西亞、荷蘭、新西蘭、菲律賓、葡萄牙、大韓民國、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英國及美國。
 
註二:阿根廷、澳洲、比利時、加拿大、捷克、丹麥、法國、芬蘭、德國、印度、印尼、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馬來西亞、蒙古國、荷蘭、新西蘭、菲律賓、波蘭、葡萄牙、大韓民國、新加坡、斯里蘭卡、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美國及烏克蘭。
 
2018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