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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對彈性工作人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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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年「零工經濟」越來越流行。有不少人士已轉型為自由工作者,並透過互聯網平台或應用程式接洽工作。有研究指出,香港的彈性工作人口(即臨時僱員、兼職僱員及自僱人士/自由工作者等)在過去十多年大幅增長。然而,相對於長期聘用僱員,彈性工作人士有較大的失業風險、較低的工作收入,以及較差的勞工福利和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勞工處接獲彈性工作人士因其勞工權益受損而作出的投訴數目,以及相關的檢控和定罪個案的數目分別為何;

(二)有否統計現時從事彈性工作的人口,以及該等人士的行業分布、平均每星期工作時數、平均每月收入,以及享有勞工福利和保障(包括有薪病假及年假、假日工作薪酬、勞工保險,以及僱主為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戶口供款)的情況;及

(三)鑑於有多個地區(包括歐盟、英國、美國、新加坡等)的政府已開始研究和推行保障自由工作者的制度,當局會否參考該等政府的做法,修訂《僱傭條例》(第57章)及其他相關法例以提高對彈性工作人士的保障,並進行相關的研究和公眾諮詢?

答覆:

主席:

  《僱傭條例》旨在為保障僱員的僱傭條件訂定條文。受《僱傭條例》保障的僱員,不論其工作時數,均可享有條例下的一些基本保障。就問題所述及的臨時僱員、兼職僱員及自僱人士/自由工作者而言,臨時僱員及兼職僱員屬僱員身分,如符合相關條件,他們的權益受到《僱傭條例》保障。至於並不屬僱員身分的自僱人士/自由工作者,《僱傭條例》並不適用於他們;在考慮是否屬於僱員身分時,並非純粹取決於職位或合約名稱,而是視乎所提供服務的實質情況。

  就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由於自僱人士/自由工作者並非僱員,勞工處一向沒有備存關於他們的投訴數字。此外,勞工處有保存僱員因僱傭權益受損而作出的投訴及引致的檢控等數字,但該等數字並無就僱員的工作時數或受僱期間再作分類,因此無法提供與臨時僱員及兼職僱員有關的分類統計數字。

(二)就臨時僱員及兼職僱員而言,政府統計處(統計處)根據二○一八年第一季「綜合住戶統計調查」的結果編製按行業劃分的兼職僱員,以及其工作時數中位數和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的統計數字列於附錄。該統計調查並沒有臨時僱員的資料。

  就自僱人士/自由工作者而言,統計處按上述統計調查結果編製有關自營作業者,以及其工作時數中位數和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的統計數字列於同一附錄。

  「綜合住戶統計調查」並沒有搜集自營作業者及兼職僱員的有薪病假及年假、假日工作薪酬、勞工保險、僱主為其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的供款等勞工福利和保障的資料。另一方面,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提供的資料,由於有部分工作人口,例如僱用期少於60天的一般僱員,獲豁免無須參加強積金計劃,因此積金局備存有關強積金供款情況的數字並非涵蓋全港所有臨時僱員、兼職僱員及自僱人士/自由工作者。

(三)政府一直按社會的轉變和經濟發展的步伐,不時檢視《僱傭條例》,以循序漸進方式改善僱員的法定權益和福利。

  在《僱傭條例》下,如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並符合條例訂明的相關條件,可享有一系列僱傭福利,例如休息日、有薪法定假日、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就臨時僱員及兼職僱員而言,他們屬僱員身分,即使並非以連續性合約受僱,他們仍然享有《僱傭條例》下的一些基本保障,包括支付工資、限制扣除工資、享有法定假日,以及防止歧視職工會等。此外,《僱員補償條例》亦無分僱員的僱用時數或受僱期,為遭遇工傷或患上指定職業病的僱員提供補償。《最低工資條例》亦為條例適用的僱員提供法定最低工資的保障。

  至於自僱人士/自由工作者,我們留意到,現時香港以外地區對他們在工作情況的關注仍在探索及討論階段,一個較全面及有系統的保障模式尚待發展,因此暫時難以作出有系統的比較和參考。目前,政府沒有計劃擴大《僱傭條例》的涵蓋範圍。
 
2018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