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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短期出租住宿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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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年,民宿和利用閒置資源提供的短期出租住宿設施(統稱「短宿」 )在世界各地方興未艾。該類住宿提供有別於酒店的旅遊體驗,亦可促進當地經濟。有旅遊業人士指出,全球很多城市(例如巴黎、倫敦、東京及新加坡)已制訂規管短宿的政策和制度。然而,香港卻計劃修訂《旅館業條例》(第349章),以加強打擊無牌旅館,扼殺短宿的生存空間。該等人士又指出,近年訪港旅客對短宿的需求不斷增加,他們因此建議政府推行發牌制度,讓短宿合法營運。他們建議發牌制度應訂明(i)出租日數及牌照數目的上限、(ii)可作短宿的處所類別,以及(iii)分別適用於租客與屋主同住及非同住的短宿的條件(例如須有受過訓練的物業管理人員監督處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就修訂《旅館業條例》進行研究時,有否研究引入短宿發牌制度,並參考其他地區的相關經驗及政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考慮按上述建議制訂規管短宿的發牌制度,並透過擴大《旅館業條例》的擬議修訂範圍以實施該制度,從而促進共享經濟的發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會否就共享經濟及短宿對經濟的影響和潛力進行顧問研究、諮詢相關持份者,以及提出全面的短宿發牌制度建議;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在香港經營旅館受《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條例》)規管,目的是確保擬用作旅館的處所,在樓宇和消防安全方面達至法定標準,以保障入住者及公眾的安全。根據《條例》,「旅館」是指任何處所,其佔用人、東主或租客顯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範圍內,會向到臨該處所的人士提供收費的住宿地方。任何提供短期收費住宿服務的處所,包括提問中所指的民宿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短期出租住宿設施,若其經營模式符合《條例》對「旅館」的釋義,必須領取旅館牌照方可合法經營,除非有關處所內提供的所有住宿,每次出租期均為連續28天或以上,則可根據《旅館業(豁免)令》(第349C章),獲豁免不受《條例》的規限。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牌照處)負責執行《條例》,處理旅館牌照簽發及執法工作。
 
  就莫議員提出的問題,我現答覆如下:
 
(一)政府計劃對《條例》作出修訂的主要目的是優化發牌制度、減低持牌旅館對鄰近居民的滋擾、利便打擊無牌旅館的執法行動及提升對無牌經營旅館的阻嚇力,以回應公眾近年對在多層大廈內經營旅館安全問題的關注,尤其有鑑於二○一三年一宗發生在多層大廈的嚴重火警,導致開設於該大廈內旅館的旅客傷亡事件。
 
  現時《條例》並不排除民宿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短期出租住宿設施的牌照申請。任何處所,只要符合消防及樓宇安全方面的規定,均可申請牌照,合法經營。由於現時的《條例》已涵蓋對提問中所指的短期出租住宿設施的規管,因此我們認為修訂《條例》時並不需要引入另外的發牌制度以規管相關處所。
   
  由於對《條例》的修訂建議已經過多年討論,繼二○一四年進行公眾諮詢後,民政事務委員會、業界、相關持份者及公眾人士均普遍支持有關立法建議,我們希望能盡快落實《條例》修訂以回應公眾的關注。
 
(二)如上所述,現時《條例》並不排除民宿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短期出租住宿設施的牌照申請。事實上,牌照處一向亦有根據《度假屋牌照申請指引》向以民宿形式經營的新界鄉村屋發出賓館(度假屋)牌照。該《指引》所訂有關度假屋在消防和樓宇結構安全方面須符合的規定,已考慮到度假屋的一般規模及設計,因此大致上較適用於賓館(一般)的規定為寬鬆。牌照處會繼續以一貫靈活務實的態度,處理有關的牌照申請。
 
  我們亦留意到不同司法地區對旅館、民宿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短期出租住宿設施的規管,會因整體環境及居住情況不同而有異,沒有劃一標準。因此,如要進一步考慮其他建議,我們需充分考慮不同持份者的意見及實際情況,例如香港有很多居住人口稠密的多層大廈等,務求確保旅館業的規管能切合香港的需要。
 
(三)根據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創新辦)提供的資料,創新辦自今年四月一日成立以來,就有關共享經濟的事宜與相關政府部門和持份者會面並聽取其意見。就民宿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短期出租住宿設施而言,創新辦正就不同城市採用的監管制度進行研究,檢視不同社會環境下有關制度所帶來的影響,並為相關政策局提供以實證為本的資料以作考量。
 
2018年6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