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十二題:泊車位
**********
  以下是今日(六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泊車位的供求,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i)已登記及(ii)首次登記的私家車、電單車及各類商用車輛的數目分別為何;

(二)當局估計在未來三年,每年(i)私家車、電單車及各類商用車輛分別的數目,以及(ii)各類泊車位分別的數目(並按香港島、九龍及新界分項列出);

(三)過去五年,每年設於短期租約用地上的停車場數目及其提供的泊車位數目(並按香港島、九龍及新界分項列出);

(四)過去五年,每年運輸署轄下多層停車場的數目及其提供的泊車位數目(並按香港島、九龍及新界分項列出);

(五)過去五年,每年運輸署轄下多層停車場內泊車位的平均(i)每日、(ii)繁忙時間及(iii)非繁忙時間的使用率分別為何;

(六)已終止營運的中間道及美利道多層停車場在過去和擬改作商業用途的林士街停車場在現時提供的泊車位數目分別為何,以及當局有否計劃在同區增加泊車位以作彌補;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七)會否考慮在重建後及新建的多層停車場增設商用車輛泊車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關注各類車輛泊車位的供求情況,並明白不同車種有不同的泊車需要。政府正積極採取以下多項措施增加泊車位供應:

(i)在合適的路旁地點劃設夜間泊車位;

(ii)要求發展商在新發展項目內提供《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標準範圍內較高的泊車位數量;

(iii)在合適的新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設置公眾停車場;

(iv)容許校巴在放學後停泊在校舍內;

(v)增設旅遊巴士泊車位及上落客設施;

(vi)推展商用車輛泊車位顧問研究;及

(vii)研究在不同位置設置政府多層停車場及採用智能泊車系統的可行性。

  至於多層停車場,香港土地資源有限,一般來說,適合用作發展獨立多層停車場的土地,都具備條件作其他發展用途。如果公眾停車場可以和發展項目結合規劃,會是最地盡其用的方法,對社會整體更為有利。

  就陳克勤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私家車、電單車及各類商用車的登記及首次登記數目載於附件一。

(二)車輛數目的變動受一籃子因素影響,包括經濟狀況、運輸及稅務政策、公共交通設施配套、市民出行習慣、人口結構等。由於無法準確預測這些因素及其相互關係如何影響購置新車輛的意欲,故此,政府沒有編製未來各類汽車數目的推算數字。

  至於泊車位供應方面,按照現行政策,政府主要規定私人發展項目須設置泊車位以應付本身的泊車需求,可行的話,政府亦會透過賣地計劃要求發展商提供額外的公眾泊車位,以應付發展項目周邊的泊車需求。由於透過上述方式提供新泊車位取決於個別發展項目的進度,運輸署沒有編製泊車位供應的推算數字。

(三)一般而言,短期租約公眾停車場的條款不會硬性規定泊車位數目,讓營辦商可按實際情況彈性地作出安排,應付各類汽車的泊車需求。運輸署曾委託顧問公司在過去四年調查各短期租約收費公眾停車場泊車位數目,有關資料載於附件二。

(四)過去五年,運輸署轄下多層停車場數量及停車場車位數目載於附件三。

(五)運輸署轄下不同停車場的繁忙時間及非繁忙時間會略有差異。現將過去五年,運輸署轄下多層停車場每日、日間和夜間的平均使用率詳載於附件四。

(六)已停止營運的中間道多層停車場和美利道多層停車場在停運前的泊車位數目分別為900和443。林士街多層停車場的泊車位數目為983。

  政府在考慮收回停車場設施作其他發展用途前,會研究相關的泊車位在取消後的影響。按照現行政策,重建項目的發展商除須提供發展項目本身使用的泊車位外,亦須按相關地契條款,提供額外泊車位供公眾使用,藉以把公眾泊車位和發展項目結合。為此,於中間道多層停車場重建計劃,發展商除提供發展項目所需的71個私家車泊位外,亦須額外提供345個私家車泊位及39個電單車泊位予公眾使用。另外,於美利道多層停車場重建項目,根據發展商最新提交的建築圖則,發展商將提供發展項目所需的163個私家車泊位及九個電單車泊位外,亦須提供不少於102個私家車及69個電單車公眾泊車位(註)。至於林士街多層停車場,有關的重建計劃有待進一步評估,現時尚未有落實的時間表。

(七)運輸署在二○一七年十二月展開商用車輛泊車位顧問研究,預計在二○一九年完成。該研究包括評估各地區的商用車輛泊車需求,並會制訂短期至長期措施以應付需求。運輸署會在研究中考慮在重建後及新建的多層停車場增設商用車輛泊車位的建議。

註︰相關建築圖則仍在審批中,確實泊車位數目有待落實。
 
2018年6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