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行駛巴士線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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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G)訂明,除非是避免車禍或是遵循警務人員指示等特殊原因,否則並非屬許可使用者的汽車的司機必須確保其車輛不進入巴士線。據報,上月初財政司司長的座駕被發現在灣仔駛經一段巴士線,以便插隊進入前往海底隧道的行車線。他的新聞秘書其後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運輸署署長已就該座駕發出《行駛巴士線許可證》(《許可證》),因此該車輛在「有需要」時可使用巴士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多少名政府人員領有《許可證》,並按政府部門列出(i)該數目的分項數字及(ii)所涉車輛的車輛登記號碼;

(二)除了第(一)項提及的政府人員外,現時當局有否發出《許可證》予(i)領事館及(ii)其他類別組織的人員;如有,發出《許可證》的原因,以及每類組織的人員獲發的《許可證》數目;

(三)《許可證》持有人獲豁免遵守哪些交通規例;

(四)過去五年,運輸署發出《許可證》時有否施加任何條件,訂明在甚麼情況下使用《許可證》可視為「有需要」;如有,詳情為何,以及運輸署有否就該等條件(i)向《許可證》持有人發出指引,以及(ii)向有關的執法部門發出執法指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會否制訂該等指引;及

(五)運輸署有否要求《許可證》持有人在使用《許可證》前修讀課程,以確保他們熟悉其中的條件;如有,提供該等課程的單位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運輸署是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在道路上設立巴士專線。任何人意欲在巴士專線內駕駛或由他人駕駛汽車,可向運輸署申請《行駛巴士線許可證》(《許可證》)。該署可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香港法例第374E章)發出《許可證》。

  運輸署在處理《許可證》的申請時,會就每宗申請個案進行獨立審批。審批時會檢視申請者的實際需要、所提出的理據及證明,並考慮當時交通情況、道路安全、有否替代安排、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及公共運輸服務的影響等因素。

  就涂謹申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現時,運輸署向31個決策局、政府部門及相關政府機構共發出520張《許可證》,詳情載列於附表一。由於部門車輛數目繁多,而當中亦涉及保安/執法/巡察工作的車輛,列出其車牌號碼會對有關工作構成影響,故此運輸署在此不詳細臚列。另外,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60條,如巴士專線會對為消防服務、救護、警隊或海關用途的車輛構成阻礙,該巴士專線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的限制將不適用。

(二)現時,運輸署向其他機構及團體共發出2 165張《許可證》。有關機構及團體包括公共運輸機構、政府服務承辦商、非政府組織及學童接送服務的營辦商,當中並無涉及領事館的車輛。各類機構、團體獲發《許可證》的數目載列於附表二。

(三)至(五)運輸署一般會在《許可證》中加入適當附帶條件,例如只限用於執行公務、提供公眾服務、適用的日期及時段,以及只適用於特定路段的一些指定限制等。獲發《許可證》的車輛在使用《許可證》時,必須遵從《許可證》列明的條件才可駛經巴士專線,同時亦不得對巴士運作造成不適當的阻礙。

  巴士專線的範圍及入口,均設有清晰的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持有駕駛執照之人士應能辨別及理解有關巴士專線的限制。而《許可證》的適用範圍及使用條件亦以文字方式列明,故此運輸署沒有再向《許可證》持有人另外發出指引,亦沒有要求獲發《許可證》車輛的駕駛人士須修讀額外的課程。

  如警務人員執勤期間遇到車輛於巴士專線行駛而未有展示有效《許可證》,警方會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於現場向司機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控告「沒有遵守路面標記」。若司機向警方聲稱已向運輸署申領有效《許可證》,但未能於現場向警方展示,警方會建議司機對已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提出抗辯;如警方經調查後證實該司機領有有效《許可證》,便會註銷該定額罰款通知書,但警方同時會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控告司機「違反行駛巴士線許可證的條件」,即是車輛未有展示有效《許可證》於擋風玻璃指定位置。



2018年6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