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禁止進行含熊膽成分產品的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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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含熊膽成分的中藥材、中成藥及相關產品的進出口受到《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規管。鑑於從活熊身上抽取膽汁的手法非常殘忍及不人道,多個關注動物福利的國際組織近年積極呼籲各國加強規管含熊膽成分產品的貿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合法進口香港的含熊膽成分產品的數量(按來源地列出分項數字);是否知悉,在該等產品當中,分別在本地出售及轉運往內地及往其他地方的數量;
 
(二)鑑於販賣含熊膽成分產品可帶來豐厚的利潤,以致國際非法獵殺野熊的活動一直猖獗,加上據報內地皇崗海關早前於皇崗口岸在一輛開往內地的私家車內搜獲總重量為297.71克的13枚熊膽,當局會否加強本地的執法力度及提高有關罰則,以打擊非法進出口含熊膽成分產品的活動;
 
(三)當局會否盡快立法全面禁止(i)進出口含熊膽成分的產品及(ii)以任何形式進行的熊膽貿易;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鑑於有中醫學專家指出,有臨床研究證實某些中藥材具備與熊膽相同的療效,當局會否加強公眾教育工作,避免市民以熊膽入藥;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四部分,經諮詢衞生署和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後,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致力保護瀕危物種,並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條例》)(第586章)規管瀕危物種的貿易,藉以在本港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的規定。現時,熊科所有物種均被列入《公約》附錄I或附錄II,受《條例》規管。根據《條例》,野生附錄I物種的商業貿易已被禁止;而進口附錄II物品,包括藥材、中成藥及產品到本港,必須先獲得由出口地的《公約》管理機構發出的有效《公約》出口准許證,並於入境時經獲授權人員查驗。過去五年,進口到本港的熊膽或含熊膽成分的中成藥產品大部分來自俄羅斯、屬《公約》附錄II的棕熊;而經本港再出口的熊膽及其產品均運往日本。由於《條例》豁免本地管有非活生附錄II物種作商業用途需申領管有許可證的要求,因此我們沒有在本地發售的熊膽及其產品的數量。過去五年熊膽及其產品的出入口記錄表列如下:
 
入口記錄:
  二○一三 二○一四 二○一五 二○一六 二○一七
物種 棕熊
(附錄II)
棕熊
(附錄II)
棕熊
(附錄II)
棕熊、美洲黑熊(附錄II) 棕熊
(附錄II)
產品(數量) 藥品 (0.75公斤) 藥品(22.27公斤)
熊膽 (15.23 公斤)
藥品(9.46公斤)
熊膽(7.75公斤)
藥品(15.62公斤+72,750瓶)
熊膽(11.50公斤)
藥品(6.31公斤+117,450件)
熊膽(9.59公斤)
出口地 日本 日本、俄羅斯 日本、俄羅斯 日本、俄羅斯 日本、俄羅斯
來源地 俄羅斯 俄羅斯 俄羅斯 俄羅斯、加拿大 俄羅斯

再出口記錄:
  二○一三 二○一四 二○一五 二○一六 二○一七
物種 棕熊
(附錄II)
- - 棕熊
(附錄II)
棕熊
(附錄II)
產品(數量) 熊膽粉(11.06公斤) - - 熊膽粉(4.75公斤) 熊膽粉(4.80公斤)
目的地 日本 - - 日本 日本
來源地 俄羅斯 - - 俄羅斯 俄羅斯

(二)至(三)漁護署一直與海關緊密合作,合力打擊非法進出口瀕危物種的活動,以遏止走私包括含有或聲稱含有熊膽成分的產品。為達致有效阻嚇非法野生動植物貿易,並向國際及本地社會傳達明確信息,表明政府保護瀕危物種及打擊走私瀕危物種活動的決心,於二○一八年初經修訂後的《條例》已將罪行的最高刑罰大幅提高至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10年。惟《公約》旨在通過各締約國政府間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貿易管制來切實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確保野生動植物種的持續利用不會因國際貿易而受到影響,《公約》沒有對採集瀕危物種標本的方式作出規管。就應否立法禁止進口熊膽製品及任何形式的熊膽貿易和買賣,我們會繼續留意國際的相關發展。
 
(四)中醫藥領域普遍認為熊膽在危、急、重症、疑難雜症治療中療效顯著,在中醫臨床治療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熊膽在上述治療中的臨床功效尚無法用其他藥材完全替代,暫時亦未有人工合成的替代品。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轄下的中藥組(中藥組)曾就熊膽在中成藥的使用進行討論。考慮到熊膽的藥性、功能及其用途都有其獨特性,在平衡動物權利與自然資源使用的情況下,中藥組目前接納用於治療的中成藥可使用熊膽作為中成藥的有效成分,惟有關中成藥必須已符合《中醫藥條例》(第549章)、《條例》及《公約》的規定。
 
  中藥組會繼續密切留意國際間有關熊膽的藥用價值及使用的情況,並繼續要求有關藥商遵守《中醫藥條例》及其他香港法例。
 
註: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是根據《中醫藥條例》而設立的一個法定組織,負責實施有關中醫及中藥的規管措施。規管中醫中藥的目標是保障公眾健康和消費者權益,及透過業界實踐「自我規管」,確保中醫中藥行業的專業水平。



2018年5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