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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發行加密數碼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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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的答覆:

問題:

  據報,近年全球金融科技發展非常熾熱,有不少人士透過首次代幣發行籌集資金,換取廣泛使用的加密數碼貨幣或現金,藉此為研發特定的區塊鏈項目籌募資金。報道又指出,中國人民銀行將會發行法定數碼貨幣,而此舉將會為本港經濟以至全球經濟帶來巨大的變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會否重新考慮立法規管加密數碼貨幣的發行、交易及儲存事宜;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有否採取措施,把握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法定數碼貨幣所帶來的機遇,以建設香港成為相關數碼貨幣的離岸或國際交易中心;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香港金融管理局會否參考外國的做法,研究發行自由流通的法定數碼貨幣,並使其成為有法律效力的支付方式,以及制定法例規管有關的交易平台,使政府可有系統地監控相關交易情況,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該等貨幣及平台進行包括但不限於洗錢等非法活動?

答覆:

主席:

  就郭榮鏗議員的提問,我現作以下三部分回覆:

(一)在推動金融科技上,政府一方面致力促進金融創新,同時亦根據現行法例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

  現時世界各地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首次代幣發行(ICO)和「加密貨幣」有不同的取態。有個別監管機構採取全面取締,亦有監管機構在現行的監管制度下作出規管。在今年三月底的20國集團(G20)會議,也討論到「加密貨幣」相關的風險和問題,與會者一致同意要密切關注「加密貨幣」的發展。我們會透過積極參與相關國際組織的會議,例如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簡稱IOSCO)及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簡稱FSB),與各地的監管機構保持溝通。

  本港金融監管機構一直有密切留意ICO和「加密貨幣」在香港的發展情況,並採取適時的行動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去年九月發出聲明,指出如在ICO中發售的數碼代幣涉及「股份」、「債權證」或「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均會被視為「證券」。在此情況下,就該類數碼代幣提供交易服務或提供意見,或者管理或推廣投資數碼代幣的基金,均可能構成受規管活動,須獲證監會發牌或向證監會註冊。

  證監會也留意到美國有期貨及商品交易所推出比特幣(Bitcoin)期貨合約。證監會在去年十二月發出提示,指出若為香港投資者就這些合約提供交易服務及相關服務,包括傳達或傳遞交易指令,均構成受規管活動,且無論有關業務是否位處香港,均須向證監會申領牌照。

  證監會在今年二月亦再發出公告,表示已針對多家「加密貨幣」交易所及ICO發行人採取了監管行動。證監會先後致函一些位於香港或與香港有連繫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及ICO發行人,警告它們不應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銷售或買賣屬於「證券」的「加密貨幣」。這些「加密貨幣」交易所大部分已確認並無就有關「加密貨幣」提供交易服務,或已即時採取糾正措施,包括從交易平台將有關「加密貨幣」下架。ICO發行人亦已確認有遵從證監會的監管制度,或已即時停止向香港投資者發售代幣。

(二)世界各地主要的中央銀行一直視央行發行數碼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為重要議題。國際結算銀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轄下的支付和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Committee on Payments and Market Infrastructures)及市場委員會(Markets Committee)已成立由各地中央銀行組成的工作小組,對央行發行數碼貨幣進行深入研究。委員會成員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人民銀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支付和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及市場委員會最近發表了一份有關央行發行數碼貨幣的研究報告。在這報告內,中央銀行普遍認為,為批發支付而實施的央行發行數碼貨幣與現有基礎設施大體相同,並無明顯優勢。報告亦顯示若引入央行發行數碼貨幣作為被公眾廣泛使用的另一種支付工具,並同時顧及安全、穩健和便捷上的考慮,將會衍生其他有待解決的問題和挑戰。最重要的是,考慮到市場目前已存在或正開發高效率的私人零售支付產品,使用央行發行數碼貨幣的好處可能非常有限。因此,要確定央行發行數碼貨幣應用在支付上的可行性,仍需進一步研究和進行更多概念驗證工作。

  金管局將繼續與包括人民銀行在內的央行合作,研究實施央行發行數碼貨幣的利弊。

(三)金管局有就央行發行數碼貨幣進行研究。與此同時,金管局留意到央行發行數碼貨幣的好處和效益將取決於每個地方的實際情況。就香港而言,由於已具備有效的基礎支付設施和服務,央行發行數碼貨幣的吸引力相對較小。金管局現時未有計劃發行數碼貨幣,但將繼續留意央行發行數碼貨幣在國際上的發展。

  「加密貨幣」的特點是可以匿名持有和進行交易,會構成潛在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金融機構及相關人士必須按照《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及相關指引,在與「加密貨幣」計劃或業務有關營運者的客戶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時,持續嚴格遵行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法例和監管規定。

  總括而言,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ICO和「加密貨幣」的發展情況。在鼓勵金融創新的同時,我們亦會致力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就此政府和相關監管機構、投資者教育中心等已推出了一系列措施提醒投資者防範有關的風險。
 
2018年5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