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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北區及元朗回收場非法收集和處理有害電子廢物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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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界兩間回收場及另一間回收場的負責人被控非法收集、貯存和處理屬化學廢物的有害電子廢物,於五月十五日及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共被判罰款九萬二千五百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持續打擊回收場非法處理有害電子廢物,於去年七月至十月的突擊巡查行動,分別在新界北區、元朗山下村及公庵路三間露天回收場搜出超過三十袋約九噸屬化學廢物的廢印刷電路板,總市值逾九十萬元。環保署經深入調查及蒐證後,向涉案的回收場營運公司及相關回收場的負責人提出檢控。

  環保署發言人說:「其中一名被告否認其回收場負責人的身分,法院經聆訊後裁定該名被告為現場管有涉案化學廢物的負責人。」發言人解釋:「回收場的營運公司及其負責人皆有責任確保回收場收集、貯存和處理化學廢物須符合法例,否則會被檢控。」

  發言人強調,經拆解或破損的廢印刷電路板、廢液晶屏及廢舊陰極射線顯像管等有害電子廢物,含多種重金屬和其他有毒化學物質,均屬化學廢物,受現行化學廢物處置法例規管。為保護環境,環保署着力打擊回收場非法收集、貯存、處置有害電子廢物,以及嚴格監管有害廢物的非法進出口活動。

  環保署叮囑回收場營運公司切實遵守相關化學廢物管制法例,若其運作產生化學廢物,必須依法向環保署登記,妥善包裝、標識及貯存化學廢物,聘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運送廢物往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置設施處置。任何人違反上述法例規定,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兩年。

  更多有關化學廢物管制的資料,可瀏覽環保署網址: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guide_cwc.html
 
2018年5月2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