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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收集商非法收集廢汽車電池第二次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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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無牌收集商再次非法收集屬化學廢物的廢汽車電池,今日(五月十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被判罰款20,000元。該名收集商曾於去年五月因非法收集廢汽車電池被檢控,並於去年十一月被判罰8,000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於去年十月的執法行動,在長沙灣順寧道路旁截查一輛客貨車,發現車上存放了二十多個廢汽車電池。經調查後,環保署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向該名涉案人士提出檢控。

  環保署發言人說:「該收集商從附近汽車維修車房收集屬化學廢物的廢鉛酸電池,違反了《廢物處置條例》。」發言人提醒所有從事更換汽車電池和汽車維修業人士,須僱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妥善收集及處置屬化學廢物的廢鉛酸電池、廢潤滑油等。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廢鉛酸電池內含硫酸和鉛金屬,而廢潤滑油含有礦物油,均屬化學廢物,處理或處置不當會污染環境和危害公眾健康。汽車維修業人士須遵從法例要求,妥善標識及貯存化學廢物,並聘用持牌化學廢物收集商運往持牌化學廢物設施處置。任何人違反《廢物處置條例》,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兩年。

  更多有關化學廢物管制的資料,可瀏覧環保署網頁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guide_cwc.html
 
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