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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非法載客取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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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易志明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蘇偉文博士的答覆︰

問題:

  上月十九日,九龍城發生一宗釀成一死四傷的嚴重交通意外,而涉事的四部車輛同告損毀。據報,涉及該意外的一輛私家車在事發時,正被用作提供非法載客取酬服務(俗稱「白牌車服務」),並載有一名乘客。有保險業人士指出,車輛如被用作白牌車,有關的第三者風險保險或會因而失效。儘管有關的網約車平台聲稱已為涉事的白牌車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但從未公開有關保單的詳情。關於白牌車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在涉及白牌車的交通意外中,白牌車的司機和乘客、其他涉事車輛的司機和乘客,以及途人等現時受到甚麼保險保障;及

(二)會否在公眾教育、立法及執法層面加強打擊白牌車服務,例如提醒市民乘坐白牌車可能沒有第三者風險保險保障、修訂法例以加重對白牌車司機的罰則,以及設立舉報熱線;如會,詳情為何;如否,有何其他措施杜絕白牌車服務?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關注私家車非法載客取酬的情況。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條例》)第52(3)條的規定,任何人士不得駕駛或使用;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私家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該車輛領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14條,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申請須由該私家車的登記車主向運輸署署長提出,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使署長信納該申請已經符合特定的要求,其中包括有關私家車已備有有效和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 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

  就易志明議員的各部分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私家車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合約一般會要求投保人提供有關車輛用途的資料,作為核保基礎。若投保人沒有如實披露車輛會用作出租或取酬,保單可能會失效。按照保險業界處理交通意外的一貫慣例,保險公司會首先向車禍引致傷亡的第三者作出賠償,然後再向車主索償;如車主或司機身亡,保險公司仍有權向其遺產索償。法定第三者保險的保障範圍,並不包括車主或司機本人的人身傷亡。

  就易議員於問題所指的該宗交通意外,據保險業監管局從有關保險公司了解,網約車公司「Uber」購買的保險,目的是為乘客及第三者在汽車共乘車程中引致的傷亡提供保障。為免影響調查及隨後的法律程序,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以及保險業監管局均不便就車禍作出評論。

(二)政府一直透過宣傳教育和執法,打擊非法載客取酬活動。

  在宣傳教育方面,運輸署一直透過不同渠道,包括在電台播放宣傳聲帶、在運輸署網頁展示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樣本,以及在公眾地方張貼海報等,向公眾宣傳在使用出租汽車服務時,須確保有關私家車持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以及教育公眾如何辨別已領有牌照的出租汽車。運輸署在有關的宣傳教育中,已同時提醒市民非法出租汽車的第三者風險保險或已失效。運輸署將會進一步加強公眾教育的工作,包括增加宣傳聲帶的播放渠道和在電台的播放次數,以及在更多的政府場地張貼海報等。運輸署並會透過運輸署的流動應用程式,宣傳該署設於「香港政府一站通」的出租汽車許可證網上查詢系統,以及與運輸業界保持溝通,提醒司機切勿以身試法。此外,警方會繼續在進行非法載客取酬的執法行動後,安排會見傳媒,向公眾宣傳使用非法出租汽車服務的風險,並提醒市民有關出租車的第三者風險保險或已失效。

  另一方面,政府一直對違規的載客取酬行為嚴厲執法,絕不縱容。《條例》第52條及附表4已列明,使用私家車或輕型貨車作非法載客取酬;或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此類汽車的違例人士,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涉案車輛的牌照亦可予暫時吊銷三個月;如屬第二次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如就同一車輛再犯罪,則有關車輛的牌照可予暫時吊銷六個月。此外,根據《條例》第69條,若任何人被判《條例》所訂與駕駛汽車相關的罪行罪名成立,法庭可取消該人的駕駛資格為期一段其認為適當的期間。上述法例同樣適用於透過手機應用程式或網上平台提供非法出租車預約服務的公司或人士。運輸署現正檢討加強相關罪行的罰則,以增加阻嚇力。

  警方亦會繼續加強打擊罪行。在二○一五至二○一七年間,警方曾就126宗私家車或輕型貨車非法載客取酬的個案採取執法行動。警方會繼續採取針對性執法行動,包括收集情報,以及對接獲的轉介和投訴個案展開調查和跟進行動。市民如發現任何非法載客取酬行為,可向警方舉報。有關警署及交通報案室的聯絡資料載於香港警務處的網頁。
 
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