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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消減飛機噪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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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田北辰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蘇偉文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民航處現時實施數項消減飛機噪音的措施,例如(i)拒絕不符合訂明噪音標準的飛機在香港國際機場(機場)升降、(ii)鼓勵航空公司採用較新和較靜型號的機種,以及(iii)實施一套名為「固定半徑轉彎」的飛行程序。該飛行程序讓可使用衞星導航技術飛行的飛機在向機場東北方向起飛及南轉入西博寮海峽時,更緊貼航道的中線飛行,令飛機與航道附近的地區(例如馬灣)保持距離,從而減少飛機噪音對該等地區的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每年各飛機噪音監察站在深宵(即晚上十一時至翌日早上七時)期間錄得飛機噪音水平達(i)70至74分貝、(ii)75至79分貝及(iii)80分貝或以上的次數分別為何;

(二)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每年的起飛班次當中,使用固定半徑轉彎飛行程序的數目及百分比;自二○一二年以來,當局採取了甚麼措施鼓勵航空公司使用該飛行程序;

(三)所有起飛班次均使用固定半徑轉彎飛行程序是否可行;若不可行,百分比上限為何,以及當局有否估計當使用該飛行程序的班次百分比達到上限時,各飛機噪音監察站在深宵期間錄得飛機噪音水平達(i)70至74分貝、(ii)75至79分貝及(iii)80分貝或以上的次數分別為何;

(四)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每年當局就(i)拒絕不符合訂明噪音標準的飛機在機場升降,以及(ii)鼓勵航空公司採用較新和較靜型號的機種方面取得的進展和具體成效(例如航空公司採用較靜機種的班次及百分比)為何;及

(五)除上述三項措施,當局現正實施哪些消減飛機噪音的措施及其成效為何?

答覆:

主席:

  民航處一直十分關注飛機升降運作時的聲浪對各社區引致的影響,為此已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的指引,推行一系列消減飛機噪音的措施,旨在盡量減低飛機噪音對航道附近地區的影響。

  就田北辰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民航處在本港共設有16個飛機噪音監察站。各監察站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間每年錄得的飛機噪音數據(由晚上十一時至翌日早上七時時段)詳列於附件一。

(二)及(三)民航處於二○一二年實施固定半徑轉彎飛行程序,使可在飛行中使用衞星導航技術的航機,當向香港國際機場(機場)東北方向起飛離港和向南轉往西博寮海峽時,可緊貼航道的中線飛行。這套程序可令飛機與航道附近的地區(尤其是馬灣)保持距離,減少飛機噪音對該等地區的影響。

  民航處沒有就使用固定半徑轉彎飛行程序設定「上限」。航班能否採用固定半徑轉彎飛行程序,主要取決於該航機是否已配置所需的導航設備、其機組人員是否已接受相關操作訓練,以及其是否已取得飛機註冊所屬地的民航當局有關採用該飛行程序的運作批准。

  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間於晚上十一時至翌日早上七時時段向機場東北方向起飛的離港航機中,使用固定半徑轉彎飛行程序的比例詳列於附件二。數據顯示,航空公司自二○一二年該飛行程序實施以來,使用率持續上升。

  民航處在二○一二年至二○一八年間共向航空公司進行了四次問卷調查,搜集航空公司採用該飛行程序的相關資料,並一直密切跟進整體實施情況。根據最新資料及數據顯示,大部份較新型號的飛機已配置該飛行程序所需的導航設備,隨着各航空公司更新其機隊,更多合適的航機將會陸續投入服務。民航處會繼續鼓勵航空公司採用上述飛行程序,並密切監察有關成效。

(四)為了在源頭減低飛機噪音,從二○○二年起,只有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6第一卷第二部分第三章所載的噪音標準(第三章噪音標準)及《民航(飛機噪音)條例》(香港法例第312章)所訂噪音標準的飛機,方可在香港國際機場升降。這措施與其他主要大型國際機場的措施相若。根據民航處紀錄,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間,並沒有不符合第三章噪音標準的航機在香港升降,亦沒有航空公司擬使用不符合訂明噪音標準的航機在香港升降而被民航處拒絕。

  另外,民航處自二○一四年起,不再接受僅符合第三章噪音標準的飛機在香港升降。為進一步加強此消減噪音措施,民航處將實施更嚴格的規定,現正詳細計劃由二○一九年夏季開始,對未能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6第一卷第二部分第四章(第四章噪音標準)所訂噪音標準(見下文註一)或同等標準的飛機,在晚上十時至翌日早上七時的操作,施加額外運作的限制。民航處已就這個計劃諮詢航空業界,航空公司對計劃表示理解和支持,預計這項措施在二○一九年夏季落實後,將可進一步減低飛機噪音對本港居民的影響。

  此外,新型號飛機隨着航空技術不斷進步,引擎比以前更加寧靜,而機身設計亦經過改良,有助顯着減低噪音,故此民航處一直鼓勵航空公司採用較新型號和較靜的機種,多間航空公司亦逐步更新其機隊。根據資料顯示,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間,航空公司於夜間時段在香港國際機場使用較新型客機及貨機(見下文註二)升降的比率由66%提升至85%。由於航空公司機隊內更加寧靜和較新型號的飛機數目不斷增加,長遠會進一步減低飛機噪音的影響。

(五)除以上所述的三項措施外,民航處推行的減低飛機噪音措施還包括:

(i)於深夜十二時至早上七時抵港的班機,在符合飛行運作及在安全的情況下,須從西南面降落。這措施旨在減少航班在夜間飛越人口稠密的地區,例如沙田、荃灣、深井、青龍頭;

(ii)於晚上十一時至早上七時期間向機場東北方向起飛離港的班機,在符合飛行運作及在安全的情況下,須使用經西博寮海峽的南行航線。這措施旨在減少航班在夜間飛越人口稠密的地區,例如九龍半島及香港島;

(iii)在晚上十一時至早上七時時段內,由東北方向進入機場的航機,在運作情況許可下,須使用持續降落模式降落。採用該模式降落的航機會安排在較高的高度開始下降,並且通常使用較低動力飛行,從而減低飛機噪音對西貢及馬鞍山一帶的影響;及

(iv)為了減低飛機噪音對機場附近地區的影響,所有向機場東北方向起飛離港的班機,須採用國際民航組織所訂定的噪音消減起飛程序。採用該程序的飛機須在到達800呎或以上的飛行高度時降低動力,以減低飛機噪音。

  根據民航處的定期檢討,上述消減噪音措施具有成效。以在馬灣噪音監察站錄得的噪音數據為例,在二○一七年夜間錄得高分貝噪音(80分貝或以上)的次數比二○一二年大幅下降了80%,而同期夜間錄得70分貝或以上的次數,亦下降了33%。

註一:《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6第一卷第二部分列出國際民航組織於不同時期制訂的飛機噪音標準。第四章內所訂的飛機噪音標準,適用於在二○○六年至二○一七年期間遞交型號合格證申請的飛機,較第三章的噪音標準更為嚴格。一般而言,符合第四章噪音標準或同等標準的飛機,其噪音較符合第三章的飛機低。

註二:較新型的客機和貨機機種包括空中巴士A320、A330、A340、A350及A380,以及波音B777、B747-8、B787等型號。
 
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