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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無人駕駛飛機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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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蘇偉文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如操作重量超過七千克(不計燃料)的無人駕駛飛機系統(無人機),或操作無人機以提供受酬服務,須事前向民航處提出申請。近年,無人機的用途日趨廣泛,但操作無人機所引致的私隱和安全問題日益受到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接獲有人使用無人機進行偷拍的投訴宗數;當局就該等投訴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以及有否對有關的無人機操作者提出檢控;
 
(二)鑑於現時無人機不得在機場和飛機升降航道的附近及郊野公園等地方放飛,過去三年,當局接獲無人機闖進該等禁飛區的報告數目;當局就該等個案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以及有否對有關的無人機操作者提出檢控;會否考慮利用新科技器材(例如電子干擾系統),防止無人機闖入禁飛區;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越來越多人操作無人機作為消閒活動,當局會否考慮放寬郊野公園內不准放飛無人機的規定,或設立可放飛無人機的公園;及
 
(四)鑑於現時外國有公司使用無人機作貨運用途,當局有否計劃協助相關行業在本港發展該類服務?
 
答覆:
 
主席:
 
  在本港,無人機屬航空器的一種,在飛行安全方面,受民航條例規管。民航處一直致力保障飛行安全,包括無人機的運作,以確保這類活動在符合飛行安全規例的情況下進行。根據現行法例,所有操作無人機的人士,不論所操作無人機的重量爲何,均受《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448C章)第48條監管。有關條例訂明任何人士不得因魯莽或疏忽引致或容許飛機對他人或財產安全構成危險。該條例第3、第7及第100條亦規定,任何人士若在香港操作重量超過7公斤(不計燃料)的無人機,均須在操作前向民航處提出申請「飛機登記證」及「飛機適航證」,才可操作。另外,根據《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第 448A章)第22條規定,任何人士若使用無人機提供受酬服務,不論無人機的重量,在操作前必須向民航處提出申請,並須按民航處批出許可證的條件提供服務。無人機除了必須依循相關民航規例安全操作外,使用者亦須遵守香港其他法律,包括《電訊條例》(第106章)等。
 
  現時民航處已在其網站(www.cad.gov.hk/chinese/Unmanned_Aircraft_Systems.html)發布安全指引及禁止操作無人機範圍的文字資訊。有關指引旨在保障飛機與他人及財產安全(例如在人多擠迫的地方不得操作無人機、無人機的操作範圍必須與其他人或建築物保持50米的距離等)。此外,其他政府決策局/部門、機構或場地經理亦會就無人機的操作施加其他適當的限制。
 
  同時,民航處會繼續透過不同途徑推廣安全操作無人機,當中包括民航處網站、社交媒體平台等。自二○一六年十月起,民航處已透過主要分銷商、製造商、飛行會/組織、全港18區的民政諮詢中心等,向無人機操作員和公眾派發了超過33 800份無人機安全單張。為更廣泛推廣有關訊息,民航處從二○一七年五月起透過電視和電台廣播無人機的安全訊息。
 
  就議員的提問,我們的答覆如下:
 
(一)至(二)民航處在過去三年收到的無人機操作投訴數字如下:
部門/機構名稱 年份/投訴數字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民航處 27 47    60
註:香港警務處沒有備存有關數字。

  民航處自二○一七年起對無人機投訴報告作出分類。在二○一七年,民航處接獲有關無人機的投訴主要涉及在不適當時間、地點及/或高度操作無人機。另外,二○一七年的60宗個案當中,有九宗涉及或包括與私隱有關的投訴。
 
  現時,民航處的安全指引當中列出不得或不適合放飛無人機的範圍,例如人多擠迫的地方、香港國際機場、直升機坪、維多利亞港沿岸等。二○一七年,民航處接獲有關於上述安全指引指明的範圍放飛無人機的投訴有41宗。
 
  民航處接獲投訴後會作出適當跟進,如向有關人士索取資料、敦促相關人士遵從處方的無人機飛行安全指引及規例、要求相關警區加強巡邏等。有需要時民航處亦會將投訴個案轉交警方跟進。民航處亦一直與警方保持聯繫,在警方的執法工作方面提供技術支援。
 
  至於檢控方面,截至二○一八年第一季,在過去三年,香港警務處就兩宗個案提出檢控。在二○一七年發生的一宗個案已經定罪,而另一宗在二○一六年發生的個案正由法庭審理。
 
(二)至(四)為協助政府檢視現行法定要求是否合宜有效,並探討如何優化現行規管機制,務求既可配合無人機的技術發展和多元化用途,又可保障公眾安全,民航處在二○一七年三月委託顧問研究無人機的規管事宜。民航處已在二○一八年四月初公布上述研究報告(www.cad.gov.hk/chinese/uas_view.html),並就六項關於無人機規管事宜的主要建議,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有關建議包括建立無人機註冊系統、採用風險為本的方法為無人機的操作分類、培訓與考核要求、供無人機操作員使用的飛行圖、為無人機訂立保險規定和在室內操作無人機的規管。公眾亦可就其他與無人機有關的事宜發表意見。民航處會與相關決策局和部門研究公眾的意見,目標是在便利無人機的使用和發展,以及保障公眾安全之間,取得適當平衡。民航處會視乎公眾諮詢的結果,為未來路向制訂詳細建議。
 
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