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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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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查詢有關打擊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的行動,運輸署發言人今日(五月十五日) 回應如下:

  政府一直十分關注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俗稱「白牌車服務」)的情況,並對違規行為嚴厲執法,絕不縱容。因此,運輸署經常與警方保持密切聯繫,如發現懷疑個案,運輸署會轉介警方跟進。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5)、(10)(a)條及附表4已列明,使用私家車或輕型貨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或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此類汽車的違例人士,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涉案車輛的牌照亦可予暫時吊銷三個月;如屬第二次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如就同一汽車再犯罪,則有關車輛的牌照可予暫時吊銷六個月。

  就近日一名司機透過Uber手機應用程式提供接載服務,被法庭裁定提供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服務,被判罰款3,000元的個案,運輸署已接獲警方通知有車輛被法庭定罪提供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服務,並已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90條向有關涉案車輛的登記車主發送有關暫時吊銷該車輛牌照的通知書。

  運輸署會按照有關法例的規定,執行車輛牌照的暫時吊銷安排,同時要求登記車主將車輛移交運輸署保管,直至有關吊銷期屆滿為止。

  運輸署會繼續積極配合警方的打擊非法「白牌」車執法行動。在二○一五年至二○一八年第一季期間,因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被法庭定罪而被暫時吊銷牌照及扣押的車輛共有41輛。
 
2018年5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5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