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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政務司司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8年撥款條例草案》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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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政務司司長黃錦星今日(五月十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8年撥款條例草案》修正案發言全文︰
   
代主席:
 
  獨立運作是廉政公署(廉署)成功的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我們應該尊重廉署的自主和獨立,不要干預廉署的內部事務。有議員在立法會財政預算案辯論中,就廉署的內部人事管理問題提出批評。就這些失實及沒有事實根據的指控,政府必須在這裏再回應及澄清,以正視聽。
   
  廉署於二○一三年成立「專責調查小組」,調查有關前廉政專員湯顯明先生的案件。「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亦在此期間接獲對前社區關係處處長穆斐文女士的投訴。由於該投訴與湯先生的案件有關,所以交由「專責調查小組」一併調查。「調查小組」在深入及全面調查以及分析後,把刑事調查結果交由律政司考慮。律政司最後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就案件對任何人作出刑事檢控。「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亦同意律政司的意見,認為毋須再作任何跟進。「專責調查小組」亦認為有關對穆女士的非刑事投訴不成立,並向「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匯報。「委員會」接納該調查結果,廉署其後發放新聞稿公布有關結果。廉署因應湯先生的事件,已經全面收緊署內有關酬酢、外訪和送贈紀念品的規例和指引,並且成立內部審計小組,大幅提升廉署的機構管治,並且定期向「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匯報情況。
   
  有關廉署執行處首長一職的任命,是廉署的內部人事管理問題,是廉政專員的職權範圍。就廉署在二○一六年中的高層人事變動事件,廉政專員及當時的政務司司長已在不同場合,向議員、傳媒及市民大眾清楚詳細說明有關安排。一切皆是因應廉署的人事管理需要,並依據政府以及廉署規例及指引作出。
 
  至於執行處首長這個職位,在黃世照先生離任後至今兩年多,先後由李寶蘭女士及丘樹春先生以「方便行政」的方式署任,從未懸空。其實在廉署各部門各職級中,一直都有一定數目的署任情況,執行處首長一職由署任人員出任,並不是甚麼特殊情況,亦不違反任何政府及廉署的規條。
   
  多謝代主席。
 
 
2018年5月1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1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