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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二讀《2018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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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18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8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容許以配對及匯集形式進行的器官捐贈安排可以在香港進行。
 
《條例草案》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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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患有末期器官衰竭的病人來說,器官移植往往是他們重獲新生的唯一希望,而活體捐贈為等候遺體捐贈器官移植的人士的另一選擇。但在某些個案中,需接受器官移植的病人雖已找到願意作活體捐贈的親人,但該捐贈人卻因血型或組織類型不相容而未能捐出器官。解決這個問題的其中一個方法是配對捐贈。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條例》)(第465章)的目的是禁止將擬作移植用途的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限制在生人士之間的人體器官移植和限制進口人體器官的移植。《條例》第5D條列明所有涉及在生捐贈人的器官移植個案須符合的一般規定,其中第5D(1)(c)條列明,捐贈人並非在受威迫或引誘的情況下同意擬進行的器官切除,而其後亦未有撤回其同意,方可獲得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委員會)批准有關器官切除。
 
  在配對或匯集捐贈安排下,捐贈人會捐出其器官予不相識的人,以換取其屬意的受贈人,即《條例草案》所界定的「受益人」,獲得器官捐贈。由於《條例》並無對「引誘」作出定義,我們認為有需要修訂法例,使配對捐贈安排或匯集捐贈安排下,縱使因為所屬意的受益人會獲得器官捐贈,捐贈人也不會因而被視為在受引誘的情況下同意捐出自己的器官。
 
《條例草案》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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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旨在《條例》中加入新訂第5DA條,其內容關乎在配對捐贈安排或匯集捐贈安排下作出的同意。
   
  我們擬訂明,就第5C條所指的委員會的批准而言,捐贈人在配對捐贈安排或匯集捐贈安排下,不會僅因所給予的同意,是以其選擇的人可以接受擬進行的器官移植為代價,而被視為在受引誘的情況下給予第5D(1)(c)條所指的同意。
   
  為了更清楚說明配對捐贈安排及匯集捐贈安排,我們建議加入由一名捐贈人及一名受益人組成的「兩人組合」的新概念。配對捐贈涉及兩對兩人組合,而匯集捐贈則涉及多於兩對的兩人組合。《條例草案》也明文界定配對捐贈安排及匯集捐贈安排,指明所切除及移植的器官必須屬同一種器官,而每項切除及每項移植均會由註冊醫生在本港進行。
 
  配對捐贈安排或匯集捐贈安排是在無關係的在生人士之間進行,因此必須在事前獲得委員會批准。如要徵求委員會批准此等安排,須由註冊醫生提出申請,並符合第5D條的各項規定。
 
公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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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已就上述建議諮詢醫療專業人員和病人組織、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和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醫院管理局亦已就腎臟配對捐贈先導計劃以及有關的立法建議舉行簡介會,各方均表示支持建議。
   
  主席,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容許配對及匯集器官捐贈安排在香港進行,以增加病人獲得所需器官的機會。多謝主席。
 
2018年5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