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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頓有限公司深井廠房廢水超標排放再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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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於荃灣深井的嘉頓有限公司食品製造廠排放未經妥善處理的廢水至公用污水渠,今日(五月八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水污染管制條例》,被判罰款40,000元。今次是嘉頓有限公司繼去年十一月後再次因違反《水污染管制條例》被定罪。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人員去年十一月到該食品製造廠巡查,並抽取處理設施排出的廢水樣本進行化驗。化驗結果顯示污水經處理後的油脂及生化需氧量分別超出廢水排放牌照規定的上限約50%及10%,證實其排放的廢水未有妥善處理。環保署經調查蒐證後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提出檢控。

  嘉頓有限公司去年十一月因違反《水污染管制條例》被定罪。環保署指令該公司加強管理和監察廠房的污水處理設施。於四月的跟進巡查,環保署抽取的廢水樣本顯示排放符合牌照要求。

  環保署發言人指出,食品製造廠必須設置合適的污水處理設施,並維持其有效運作,確保污水符合廢水排放牌照訂定的標準才可排放至公用污水渠,以防止加重下游政府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負荷,或影響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作。

  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任何人士排放不符合牌照規定的工商業污水至公用污水渠即屬違法。初犯者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其後再犯最高可被處罰款四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2018年5月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5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