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政務司司長提交回應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八A號報告書政府覆文
*********************************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日(四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提交回應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八A號報告書政府覆文的致辭全文:
 
主席:
 
  今天我向立法會提交政府覆文,回應政府帳目委員會(下稱帳委會)第六十八A號報告書。
 
  首先,我歡迎帳委會主席在一月十七日向立法會提交第六十八A號報告書,闡述對審計報告書內其中兩個章節的意見,分別是「政府對慈善機構的支援及監察」,以及「提供區議會撥款以推行社區參與計劃」。
 
  我亦感謝帳委會主席及委員審議有關報告所付出的時間和努力。政府接納帳委會的各項建議,並在覆文中詳細交代各有關決策局及部門的具體回應。現在我扼要回應帳委會的主要關注。

政府對慈善機構的支援及監察
 
  關於「政府對慈善機構的支援及監察」,法律改革委員會(下稱法改會)所發表有關規管慈善機構和慈善籌款活動的報告書,部分建議對香港慈善機構的運作和發展影響深遠,同時亦涉及非常複雜的議題。
 
  由於法改會的建議涉及多個決策局及部門的職責,民政事務局獲指派協調相關決策局及部門的意見。該局正積極跟進有關工作,並會盡快就法改會的建議擬定回應,供政府作整體考慮。
 
  與此同時,民政事務局亦正協調相關部門,參考法改會報告書、審計報告和帳委會報告的建議,探討可行的行政措施,提高慈善籌款活動的透明度,保障捐款人的權益,這些措施包括公開獲發牌照或許可證的慈善籌款活動的相關財務資料﹔優化1823政府熱線和「香港政府一站通」慈善籌款活動網站﹔檢討及優化由社會福利署發出的《慈善籌款活動最佳安排參考指引》,並加強宣傳,鼓勵慈善機構採用等。

  另一方面,稅務局已加強對免稅慈善團體的覆查工作。自二○一八年一月起,稅務局對所有新確認免稅的慈善團體在獲確認後兩年進行首次覆查,而現時的免稅慈善團體的覆查周期則由至少每四年一次縮短至每三年一次。在《稅務條例》第88條下,稅務局的職責是考慮某組織是否屬法理上的慈善團體。稅務局正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以探討在現時的法律框架下提升其工作效能的空間。
 
  另外,地政總署亦大致上接納帳委會第六十八A報告書內就政府按地契條款對慈善機構監察的建議。
 
  帳委會促請地政總署檢討及改善於二○一四年發出有關私人協約批地的規程。就此,地政總署已於二○一八年第一季發布經修改的規程。地政總署亦已完成第一階段盤點工作,盤點了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以免地價、象徵式地價或優惠地價批出的私人協約,並會繼續因應工作的緩急先後和可運用資源,分階段盤點私人協約,並將結果交予相關決策局及部門,以提示相關決策局及部門就其負責的私人協約按規程履行其監察職能。
 
  此外,地政總署已於二○一七年五月公布新的內部指引,在處理新的私人協約批地,或現有私人協約批地的契約修訂或續期時,向主責的決策局及部門建議增訂「必須提交經審計帳目」及「不得分派利潤」規定。假如相關的決策局及部門不接納建議,地政總署會要求他們提供理據。就審計報告列出的11幅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的契約,當中不包括三份沒受任何限制的土地契約,地政總署若接獲有關契約修訂申請或處理續期時,亦會依照該新指引處理。
 
  至於帳委會對華人廟宇規管的建議,民政事務局及華人廟宇委員會已積極跟進,並採取措施提高轄下廟宇運作的透明度。關於兩間廟宇委託協議已屆滿的續期問題,華人廟宇委員會已於二○一七年十二月與其中一個受委託機構重新簽訂協議。委員會秘書處亦與另一個受委託機構多次會面,雙方現正敲定協議細節,以期盡快重新簽訂協議。
 
提供區議會撥款以推行社區參與計劃
 
  關於「提供區議會撥款以推行社區參與計劃」,《區議會條例》(第547章)第68條訂明區議會可自行訂立常規,以規管其程序及轄下委員會的程序。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已向18區區議會提供常規範本作參考,既維持各區議會訂立常規的一致性,也留有彈性讓各區採納切合當區實際情況的程序。
 
  在推行社區參與計劃方面,民政總署編製了《運用區議會撥款守則》(《民政總署守則》),涵蓋撥款的資助範圍、審批準則、付款安排、監察機制等不同範疇,為區議會提供進一步指引。各區議會已根據《民政總署守則》就推行社區參與計劃制訂詳細的指引,而各區的指引必須符合《民政總署守則》載述的原則。
 
  因應審計報告的建議,民政總署已進一步優化各項有關推行社區參與計劃的安排,例如為區議會提供指引,以便區議會檢討其指定非政府機構名單;為區議會製備有關社區參與計劃的分析以協助其管理轄下的區議會撥款;提醒區議會秘書處應設立適當的評估機制,以監察社區參與計劃的成效;以及提醒區議會秘書處獲資助的計劃應由與申請機構及/或受評估計劃沒有利益關係的區議員、增選委員或民政事務處人員,抽樣巡視或出席有關活動。
 
  有關申報利益方面,一直以來,民政總署根據由廉政公署協助制定的兩層利益申報制度指引為基礎,透過常規的範本訂定有關防止利益衝突的條文。各區議員已根據常規申報利益,有關申報已上載區議會網頁供公眾瀏覽。第一層申報要求區議員在任期生效後的一個月內披露個人利益。第二層申報要求在區議會處理任何事項中,包括投標、報價和區議會撥款等,如區議員有金錢或其他方面的利益關係,或發現與受惠者或可能受惠者有關連,該區議員在察覺有關情況後,必須在討論該事項之前,盡早向區議會申報。
 
  此外,《民政總署守則》亦就第二層申報提供進一步指引,訂明區議員須就任何實際、潛在或表面的利益衝突作出申報,亦應避免與獲得區議會撥款資助推行活動的人士或機構有業務往來。
 
  兩層利益申報制度運作已久,區議員都熟悉及跟從這個制度作出申報。考慮到帳委會及審計署的建議,民政總署已進一步加強各項安排和制度,包括:
 
(a)民政總署已徵詢廉政公署的意見,並就第一層的利益申報中有關「其他可供申報的利益」制定指引,以便區議員更全面及準確地作出第一層申報。舉例來說,按照有關指引,區議員及委員會成員在推行社區參與計劃的機構中擔任職位,就應視為「其他可供申報的利益」而須申報;
 
(b) 至於第二層利益申報,民政總署已要求各區議會秘書處在每次會議上或傳閱文件時,必須提醒各區議員及成員申報利益,以及提醒主席要就已申報的利益作出裁決,並將裁決記錄在會議記錄內。根據現行做法,會議記錄會上載到區議會網站,供市民查閱;
 
(c)民政總署已與各區議會秘書處合力訂立處理利益申報和區議會、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主席在會議上作出的裁決的良好做法。這些良好做法已分發予各區議會參考。
 
  主席,我再次感謝帳委會主席及各委員所作的努力和指導。各相關部門會嚴格按照覆文所述的回應,盡快落實改善措施,確保公帑運用得宜,並符合原有的政策目標。
 
  多謝主席。
 
 
2018年4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