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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協助舊樓業主進行改善工程提升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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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年當局不時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向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業主,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命令(命令),要求他們加裝水缸和喉轆系統等消防裝置,以符合現時的消防安全規定。有不少舊式樓宇(舊樓)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委員,以及沒有成立法團或居民組織,亦沒有聘請管理公司的大廈(俗稱「三無大廈」)業主,不約而同向本人反映,他們進行舊樓消防安全工程以遵從指示或命令困難重重。困難包括大部分業主屬長者及退休人士並對申請有關的樓宇維修資助或貸款及就有關工程進行招標工作的認識不多;部分業主不懂如何成立法團;以及工程費用龐大。有見及此,本人早前聯同多名觀塘及黃大仙區議會議員約見消防處、屋宇署及市區重建局代表,(i)反映舊樓業主在遵從指示或命令時遇到的困難和制肘、(ii)商討如何協助該等業主申請樓宇維修資助或貸款,以及(iii)促請當局放寬被指過分嚴謹及擾民的政策(例如體恤長者需用較長時間及力氣上落樓梯因此需要較多鮮風的關係,放寬單梯樓宇樓梯必須密封防火窗的規定)。關於協助大廈業主遵從消防安全規定,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何資助或貸款計劃,協助舊樓業主進行消防安全工程;當局會否考慮加大該等計劃的資助或貸款額,令更多有經濟困難的業主受惠;

(二)鑑於行政長官在去年十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提出動用20億元,推出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資助計劃),當局預計(i)全港多少座樓齡達50年以上的樓宇可藉資助計劃改善消防設施、(ii)當中分別多少座樓宇位於觀塘及黃大仙區,以及(iii)該等數目佔該兩區舊樓數目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三)鑑於據悉資助計劃只會惠及未遵從指示或命令的業主,耗資數百萬元以遵從指示或命令的業主卻未能受惠,有業主因而認為當局的做法是「黑狗得食白狗當災」,當局會否為資助計劃設追溯期,容許某年期內已遵從指示或命令的業主申領資助;
 
(四)鑑於行政長官在去年十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宣布推出「樓宇更新大行動2.0」,該計劃的(i)詳情、(ii)申請資格及(iii)實施時間表為何;當局會否向目標大廈的業主派發相關資料;預計全港多少座樓宇可藉該計劃改善消防設施,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座位於觀塘及黃大仙區內;
 
(五)鑑於三無大廈的業主因未有成立法團及部分業主拒絕合作而未有遵從指示或命令,以致當中願意合作的業主無辜受罰,當局有何措施避免該等願意合作的業主受牽連,以及會否考慮豁免他們受罰;
 
(六)會否考慮成立專項基金,並賦權執行當局為未遵從指示或命令的三無大廈業主進行消防安全工程,並於工程完成後向有關業主收回費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鑑於舊樓的大部分業主均屬長者及退休人士,並不願動用俗稱「棺材本」的養老積蓄,支付昂貴的消防安全工程費用,當局有何政策鼓勵他們遵從指示或命令;
 
(八)鑑於當局於去年宣布推出以現有食水供應系統和天台食水缸作消防用途的先導計劃,(i)目前全港有多少座樓宇參與該計劃;(ii)該計劃的申請資格為何,以及(iii)該計劃是否設有時限;
 
(九)鑑於有舊樓的居民反映,由於他們居住的大廈與隔鄰大廈之間的距離少於六米,設於樓梯的防火窗按現行規定須保持關閉,以免隔鄰大廈發生的火災波及他們居住的大廈,當局會否進行研究,藉容許該等大廈在外牆加裝防火/耐火外層,豁免該等大廈的防火窗須保持關閉的規定,以保持梯間空氣流通,避免長者居民(尤其單梯樓宇的長者居民)上落樓梯時感到翳焗不適;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十)鑑於據報有舊樓的業主因消防安全工程出現技術困難及工程耗費高達數百萬元而無法遵從指示或命令,當局會否考慮對與消防局相距不遠、消防車可於指定時間內抵達的舊樓實施較寬鬆的消防安全規定,例如僅需在每一樓層設置火警警報系統及滅火筒,而無需設置消防栓/喉轆系統及把其連接至火警警報系統,以減輕有關業主的財務負擔;及
 
(十一)鑑於有地區團體反映,不少市民不懂得操作滅火筒及消防喉轆等消防安全設備,在火警發生時得物無所用,當局會否加強公眾教育,教導市民如何使用消防設備?

答覆:
 
主席: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條例》)規定於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築圖則作批准的綜合及住用用途樓宇(目標樓宇),必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條例》由消防處和屋宇署負責執行。兩個部門會就有關樓宇的消防安全措施,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指明須進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我們理解部分業主在遵從《條例》的規定時,可能在財政、業主/住戶協調工作、樓宇結構或空間限制方面遇上困難。故此,消防處和屋宇署一直與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及市區重建局(市建局)保持緊密聯繫,並積極向舊樓業主提供技術支援、財政支援,及與業主/住戶協調工作有關的專業意見,以協助業主盡快遵從有關的「指示」。

  就謝議員的問題各部分,在諮詢發展局和相關部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至(三)及(七)為協助私人樓宇業主保養及維修其樓宇,政府、房協及市建局一直為有需要的業主提供多項財政支援計劃,包括「樓宇安全貸款計劃」、「公用地方維修津貼」及「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等。與《條例》有關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已列入這些計劃可獲資助或貸款的工程範圍內。當中,「公用地方維修津貼」會為合資格業主提供額外一萬元的補助金;而「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亦特別為長者自住業主提供財政資助,津貼維修自住樓宇的費用,每位合資格的業主最高可獲四萬元的津貼。有關上述財政支援計劃的詳情可參閱市建局網站。

  為進一步支援舊樓業主進行改善工程,提升消防安全水平,政府建議撥款20億元推出「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消防資助計劃),資助舊式商住樓宇業主履行《條例》的要求。我們預計撥款可以惠及約二千多幢目標樓宇。合資格樓宇業主可獲的資助額最高可達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和顧問費用的六成,或該類樓宇的相應資助上限(以較低者為準),較現有的資助計劃為高。我們預計計劃將於今年年中推出(視乎撥款情況而定)。
   
  政府推行「消防資助計劃」的目的,主要是希望提供財政支援,鼓勵和協助面對較大財政困難的業主遵辦《條例》的要求,故計劃的對象是已經收到「指示」而尚未開展工程,或已經開展但尚未完成工程的樓宇業主,以期他們盡快完成工程,提升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
 
  截至二○一八年二月底,消防處及屋宇署已向黃大仙區內181幢及觀塘區內126幢樓宇發出「指示」,惟其是否具參加「消防資助計劃」的資格,則將視乎其時樓宇住宅單位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是否在162 000元(位於市區的樓宇,包括香港島、九龍、沙田、葵青及荃灣)或124 000元(位於新界地區的樓宇)之下等因素而定。
 
(四)為保障公眾安全,政府建議撥款30億元推出樓宇更新大行動2.0(2.0行動),向合資格樓宇業主提供技術及財政支援,以助他們遵辦強制驗樓計劃的規定。2.0行動會採取風險為本的方針,聚焦於樓齡達50年或以上,平均應課差餉租值較低的住宅及綜合用途樓宇,原因是該些樓宇的樓宇安全風險相對較高。
 
  為樓宇的公用部分所進行的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所有合資格申請人(長者除外)將獲資助有關費用的八成,以每個單位4萬元為上限。年滿60歲或以上的合資格長者申請人,將獲資助全數費用,以每個單位5萬元為上限。此外,為私人擁有的伸出物所進行的強制驗樓計劃訂明檢查及修葺工程,所有合資格業主將獲資助50%費用,以每個單位六千元為上限。按估計,2.0行動所涉資源可以支援2 500幢樓宇進行檢驗及修葺工程。
 
  政府將伙拍市建局推行2.0行動,並打算於今年年中開始接受首輪申請(視乎撥款情況而定)。首輪申請的對象是屆時仍未遵辦強制驗樓通知,或已獲發預先知會函件的合資格樓宇。
 
  考慮到業主間需時達成共識,市建局已於今年二月向有關樓宇派發宣傳品及於今年三月至四月期間在不同地區舉行共十場簡介會,簡介2.0行動及「消防資助計劃」的詳情。
 
  現時約有100幢及130幢分別位於黃大仙區及觀塘區的住宅及綜合用途樓宇樓齡達50年或以上,惟其是否具參加2.0行動資格則將視乎其時樓宇住宅單位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而定,而來自2.0行動的資助會否用於改善大廈消防設施,亦將視乎個別個案情況而定。
 
(五)及(六)我們理解俗稱「三無大廈」的舊樓業主在協調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上會有一定的困難,所以消防處及屋宇署會把尚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的目標樓宇名單通知民政總署,以便該署協助呼籲業主成立法團。
 
  而在向「三無大廈」發出「指示」後,消防處會適時主動在該類大廈宣傳招募「消防安全大使」及「樓宇消防安全特使」,務求提升「三無大廈」居民的防火意識,並幫助協調日後進行與提升消防裝置及設備有關的工程。如有需要,屋宇署委聘的支援服務隊亦會提供進一步的協助,包括協調大廈居民進行有關工程及幫助申請合適的財政支援計劃等。
 
  在檢控方面,消防處和屋宇署會根據個別情況及有關業主、法團或其委任的認可人士或顧問就執行「指示」提交的資料,合理放寬部分規定或延長遵從「指示」的期限。但若業主未能在合理時間內遵辦「指示」,而又未能提出充分理據支持延期的申請,部門在法律上有責任按《條例》採取行動。在提出檢控前,執行當局會考慮每宗個案的相關證據及實際情況,當中包括個別業主就「指示」所採取的跟進行動等。
   
  《條例》並沒有賦權消防處和屋宇署為目標樓宇進行與提升消防安全措施有關的工程。由於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會涉及不同的可行方案及工程安排(例如安裝設施的位置或考慮安裝不同的替代裝置),所牽涉的規模或費用亦會因應不同方案而有較大的差距,因此必須由樓宇業主因應個別樓宇的情況自行商討及達成共識,不宜由執行當局單方面代為決定及執行。如部門強行進行工程,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爭拗甚至訴訟,亦會延遲工程的進度。再者,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亦需要後續保養,例如消防裝置及設備的擁有人必須根據法例的要求,安排年檢,以確保有關的裝置處於有效操作狀態。因此,我們認為透過協助舊樓業主成立法團,以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是合適的做法。
 
(八)及(十)我們明白個別舊樓或受其建築結構或空間所限,以致不能完全遵辦「指示」的規定。故此,消防處和屋宇署一直以來,在不損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靈活和務實的方式處理每宗個案。消防處亦經審慎考慮處方處理樓宇火警召喚的召達時間和行動效率後,在近年推出了一系列措施,適度調整裝設消防水缸的要求,以便業主遵辦「指示」。例如消防處已把大部分樓高四至六層的目標樓宇安裝消防水缸的容量要求,可由原本的2 000公升降低至500公升。另外,如樓高七層或以上的目標樓宇的其中一個主要面設有通道可供消防車直達,及在目標樓宇的50米範圍內設有街道消防栓,消防水缸的容量亦可由9 000公升大幅降低至4 500公升。上述折衷措施大大減低了水缸的體積及容量,解決了大多數目標樓宇的天台在空間及結構上面對的困難。
 
  至於運用樓宇現有食水供應系統和天台食水缸供消防系統使用的先導計劃,主要適用於樓高七層或以上的目標樓宇。消防處已在去年年底發信通知相關目標樓宇的業主,邀請他們參加先導計劃。由於涉及專業的技術計算,業主可委任消防裝置承辦商、認可人士或顧問向消防處正式提交申請,消防處及水務署會審視每宗申請及評估其建議工程的可行性。目前,消防處已接受了三幢合適的目標樓宇作試點,以評估成效,以及考慮全面推行的可行性。
 
  至於以火警警報系統及滅火筒取代消防栓/喉轆系統的建議,《條例》下有關消防裝置及設備的要求,實為基本防火措施,對減低火警造成的危險,以及保障人命及財產非常重要。舉例而言,喉轆系統能夠有效地控制樓宇在火警發生初段的火勢蔓延,對樓宇的消防安全甚為重要。而滅火筒由於受體積及滅火距離限制,所提供的防火保障有限,不能完全視為喉轆系統的替代設施。再者,喉轆系統亦連接火警警報系統,喉轆系統在操作時會發出警報,提醒居民發生火警,及時逃生。
   
(九)根據屋宇署的《1996年耐火結構守則》,若樓宇內逃生樓梯的窗戶與任何其他沒有保護的開口(例如位於同一樓宇內的單位的窗戶,或毗鄰樓宇的窗戶)相距少於六米,該逃生樓梯的窗戶須為具耐火時效的固定窗,藉此防止濃煙或火勢擴散,以使居民能在火警發生時安全逃生,亦能讓消防員安全及順利進入火場進行滅火和救援工作。由於逃生樓梯對多層大廈的住戶能否及時逃離火場非常重要,因此必須為逃生樓梯提供合適的防火保護。
 
  如在安裝固定窗後需要加強樓梯通風,樓宇業主可考慮採取一些不影響消防安全的措施,例如把頂層的樓梯通氣窗加大,以增加與地下樓梯出口的對流。另外,業主及其委任的認可人士可向屋宇署提交替代安裝固定窗的方案,例如在可開啓的樓梯窗外安裝特別設計的風罩。屋宇署會考慮樓宇的樓層數目、逃生樓梯及窗戶的設計、樓梯窗戶與其他沒有保護的開口的距離等因素,評估方案是否可行及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十一)消防處一直與其他政府部門和各地區防火委員會協調,並通過聯繫不同的地區組織,包括學校、大廈管理公司、法團、老人中心等,舉辦各類消防安全宣傳活動,藉此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加深他們對滅火筒、消防喉轆等消防裝置及設備的認識。除了在各區舉辦消防安全講座、研討會、消防安全展覽和火警演習外,消防處亦訓練來自社會不同界別的志願人士,成為「消防安全大使」和「樓宇消防安全特使」,課程包括有關消防裝置及設備的用途、類型、使用及保養等。
 
  此外,消防處亦製作有關正確使用消防裝置及設備的宣傳單張、海報和小冊子等,並透過不同渠道,包括消防處流動應用程式、YouTube頻道、消防及救護教育中心暨博物館、消防流動宣傳車和消防安全教育巴士等,向市民推廣正確使用滅火筒和消防喉轆的知識。
 
2018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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