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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在私人土地擺放或傾倒建築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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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民間團體早前發現,有人在位於大嶼山貝澳規劃用途為海岸保護區的濕地上傾倒建築廢物。然而,規劃署指有關地段不屬發展審批地區圖覆蓋的範圍,而地政總署則指有關活動沒有違反相關地契條款的規定,因此這兩個部門對有關活動沒有執管權力。另一方面,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第16B及16C條,任何人擬在私人地段擺放建築廢物,須取得土地的唯一或全體擁有人對該擺放活動給予的有效許可,否則即屬犯罪。有關許可須以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指明的表格(指明表格)給予,而且該表格須註有署長加上的認收標記,方屬有效。署長只會在擬開始該擺放活動的日期的最少21天前提交的指明表格上加上認收標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署長對在大嶼山南私人地段擺放建築廢物的活動作出認收的數目、所涉地段的詳細地址,以及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有否派員:

(i)巡查有關地段;如有,次數及地段位置為何;

(ii)檢測擺放的建築廢物有否造成環境污染;如有檢測,詳情(包括檢測的次數、項目及結果,以及有關地段的位置)為何;有否就造成環境污染的個案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如有,詳情(包括個案數目、造成的污染類別及檢控結果)為何;及

(iii)查察實際擺放建築廢物的面積、高度及日期是否與指明表格所載相符;如有,詳情(包括查察的次數及結果,以及有關地段的位置)為何;有否就實際情況與指明表格所載不符的個案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如有,詳情(包括個案數目及檢控結果)為何;

(二)鑑於環保署表示,如發現傾倒建築廢物或堆填活動引起環境污染問題,可援引其他環保法例執法,該署如何界定該類活動有否引起環境污染問題;過去五年,環保署有否採取該類執法行動;如有,行動的次數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署長在作出認收決定時考慮的因素為何;署長會否在指明表格上加上擺放建築廢物的時限;如會,準則為何;如否,原因為何;鑑於有環保人士已就署長對大嶼山貝澳四幅私人土地擺放建築廢物活動所作認收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署長會否暫停就貝澳一帶該類活動作出認收決定;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盡快修改法例,堵塞現時規劃署對不屬發展審批地區圖覆蓋範圍的地段沒有執管權力的漏洞;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在私人土地上進行擺放/堆填泥土、建築廢物等活動涉及多個政策範疇,有關活動受現行環保、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建築物、排水、公眾安全、公共衞生及/或郊野公園法例規管,並由不同政府部門按其職權及法例所付予權力執行。

  在私人土地擺放的建築廢物,可能是非法棄置,亦可能是合法土地佔用人安排或認可,以作土地平整、建築或其他目的。為有效分別非法棄置建築廢物在私人土地的情況和合法土地佔用人安排或認可的活動,以助加強管制非法棄置建築廢物,立法會在二○一三年通過《2013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修訂條例)。由二○一四年八月四日起,任何人士在私人土地擺放建築廢物前必須按修訂條例,事先得到相關土地的所有擁有人以指明表格給予的書面許可,且該表格須在活動開始進行的最少21天前連同有關資料提交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並獲環保署書面認收。修訂條例除可讓環保署得悉有關活動是否合法土地佔用人安排或認可外,亦可讓環保署在活動進行前通知其他相關政府部門,以便它們可按其職權範圍採取跟進行動,確保擬進行的擺放活動符合其他相關法例要求。

(一)自《廢物處置條例》於二○一四年八月修訂後,環保署在南大嶼山一共認收過十份通知表格,地點分別為貝澳(七份)及長沙(三份),所涉地段及在擺放期內的巡查次數表列如下:
 
所涉地段 擺放期內的巡查次數*
貝澳丈量約份第316約地段2402號 41
貝澳丈量約份第316約地段2406號 41
貝澳丈量約份第316約地段2423號 41
貝澳丈量約份第316約地段2356號 16
貝澳丈量約份第316約地段2309號 70
貝澳丈量約份第316約地段1664號 40
貝澳丈量約份第316約地段2366號 23
︿長沙丈量約份第332約地段496、497及498號 2
︿長沙丈量約份第332約地段501、502及503號 2
︿長沙丈量約份第332約地段526、527、528及529號 2
註:*截至二○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有關擺放活動一直沒有展開。

  在進行擺放/堆填活動期間,環保署定期視察相關地段,並沒有違反污染管制條例的情況。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向環保署提交通知表格,旨在通知在相關私人地段擬擺放的建築廢物,已取得所有土地擁有人的許可。通知表格內的其他資料(例如位置、面積、擺放高度等)屬作參考用途的補充性資料,讓附近居民或公眾人士知悉其擺放建築廢物活動。
 
  相關地段土地擁有人在其土地上擺放/堆填建築廢物,如沒有環境污染情況,並不違反環保法例,但如上述,環保署在活動進行前會通知其他相關政府部門,以便它們可按其職權範圍採取跟進行動,確保擬進行的擺放活動符合其他相關法例要求。

(二)在私人土地上擺放/堆填建築廢物,如引起環境污染情況,譬如塵埃、噪音和廢水排放問題,會分別受《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噪音管制條例》和《水污染管制條例》所規管。如有違反相關法例的情況,環保署定必採取執法行動。自二○一四年八月實施修訂條例起,就南大嶼山經認收的擺放/堆填建築廢物個案,並沒有違反污染管制條例的情況。

(三)環保署收到通知表格後,會依照《廢物處置條例》第16C條的規定,核實通知表格上的資料,包括對比土地註冊處登記冊紀錄與表格內所提供有關私人地段上的擁有人名單及資料,及確認已取得該地段所有土地擁有人的書面許可。此外,環保署會同步通知各相關部門,讓他們知悉有關擬在私人土地進行的擺放/堆填建築廢物活動,並將各相關部門的意見轉達土地擁有人。各部門會按照其職權及適用的法例處理及作出跟進。

  任何人根據《廢物處置條例》規定得到該地段所有土地擁有人的書面許可,並向環保署遞交通知表格,環保署會依照《廢物處置條例》及表格上所列明的擺放日期予以認收。

  有關南大嶼貝澳的四幅私人土地擺放建築廢物的司法覆核個案尚待裁決,現時環保署會繼續按現行法例及既定程序處理相關擺放/堆填建築廢物活動的申請。

(四)規劃署表示,修訂《城市規劃條例》將涉及複雜的技術及法律問題,亦須顧及實際環境及對政府部門的人力資源需求。政府現階段未有修訂《城市規劃條例》的具體建議及時間表,但會密切監察有關的情況,並會採取適當的行動。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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