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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2017稅務(修訂)(第4號)條草案修正案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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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7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動議修正第4及6條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動議講稿附錄我的修正案,以修正第4及6條。這些修正案主要有兩個目的:
 
(一)為堵塞技術性的逃稅漏洞,以及避免《條例草案》有條文被國際社會視為「與本地經濟分隔」;以及
 
(二)確保「合資格投資者」的定義能更清晰反映我們的政策原意,涵蓋主權財富基金。
  
  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4條,主要是為符合最新的國際稅務標準而從《條例草案》刪除「百分之10最低額豁免規則」,以免相關的稅務安排被視為具損害性的稅務措施。經進一步修訂後,以私人形式發售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只要獲得證監會註冊,換言之基金已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要求,以及證監會根據該條例制訂的附屬法例和守則,同時亦能符合《條例草案》內列明的「擁有權條件」,則除特定不符合條件的投資外,其所有交易均可獲免稅。就此,我們建議的修正主要如下。
 
  我們建議修正第20AG(4)條,刪除關於「百分之10最低額豁免規則」的描述。我們亦需修正第20AH(1)、(2)及(9)條,並加入第(4A)至(4C)款,讓基金的所有利潤均可享利得稅豁免,但該等利潤不得來自:
 
(一)在香港經營非附表16A資產的直接貿易或直接業務實體,或運用該等資產以期產生入息;以及
 
(二)於不符合訂明規定的私人公司所作的投資。我們建議對私人公司擁有香港不動產及短期資產施加限制,以減低從事投機活動的人士濫用稅項豁免的風險。
 
  即使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需就上述活動或投資繳稅,其可享稅項豁免的利潤並不會受影響。
 
  因應以上對第20AH條的修訂,我們建議對第20AJ(2)及(4)條作相應修訂,刪除關於「百分之10最低額豁免規則」的安全港安排。
 
  此外,我們亦須相應修正第20AL條的標題和條文,訂明因可享稅項豁免的交易而招致的虧損,只可用以抵銷同類交易所得的應評稅利潤,以及應課稅交易招致的虧損亦只可用以抵銷同類交易所得的應評稅利潤。這與一般稅務原則看齊。
 
  另外,我們的政策原意是主權財富基金屬「合資格投資者」的其中一個類別,而我們留意到目前的定義未必足以涵蓋這些基金,例如主權財富基金不一定是政府實體,未必符合「合資格投資者」現時的定義。因此,為更清晰反映我們的政策原意,我們建議修正第20AI(6)條以便能清晰地涵蓋主權財富基金。
 
  另外,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6條,在附表16A中加入香港私人公司的股份及債權證,讓基金投資於私人公司的交易,不論該私人公司是否於本地或海外註冊,均視為合資格交易。這是旨在刪除《條例草案》中具分隔性的安排。
 
  上述修正案皆獲法案委員會支持,我懇請各位委員支持及通過。多謝代主席。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