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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檢討《稅務條例》第39E16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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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永嘉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答覆:
 
問題:
 
  工業界多年來建議政府修訂《稅務條例》第39E及16EC條,令廠商可就其境外生產工序中使用的機器、設備和知識產權申領免稅額。然而,政府一直以該建議可能被視為鼓勵廠商透過轉讓定價安排轉移公司利潤,予以拒絕。有不少業內人士反映,該兩項條文窒礙珠江三角洲內港資企業升級轉型的步伐,亦不利於它們把握國家推行「一帶一路」策略及發展粵港澳大灣區所帶來的機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考慮按業界的建議修訂《稅務條例》,將香港納稅人在不收取租金的情況下,把機器和設備給另一方作生產供該名納稅人銷售的產品的安排,從「租約」的定義中剔除,以及修訂第16EC(4)(b)條,令有關條文不再適用於香港納稅人把知識產權給另一方作生產供該名納稅人銷售的產品的安排;如否,當局有何措施減低香港納稅人在該兩項條文下的稅務負擔;及
 
(二)鑑於當局已向本會提交條例草案,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推出關乎轉讓定價的原則納入《稅務條例》,當局會否在該項立法工作完成後,立即檢討上述兩項條文;如會,詳情(包括檢討及修例工作的時間表)為何,以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辦公室、一帶一路辦公室、稅務政策組,以及創新、科技及再工業化委員會於有關工作中的角色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吳議員的提問,我綜合回覆如下:
 
  《稅務條例》第39E條是反避稅條文,旨在防止納稅人透過機械或工業裝置租賃安排達致避稅目的。根據該條文,如果納稅人將機械或工業裝置給予其他人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便不獲香港的折舊免稅額。然而,若香港企業在香港或外地使用其擁有的機械或工業裝置,有關的香港企業可就該等機械或工業裝置申領香港的折舊免稅額。就購買知識產權的資本開支提供的扣稅安排,如有關知識產權在境外給予其他人使用,《稅務條例》第16EC條亦有類似第39E條的規限。
 
  有意見認為特區政府應放寬有關條文,讓香港企業可以就其免費提供予內地企業在「進料加工」活動中使用的機械及工業裝置,獲得香港的折舊免稅額,又建議香港企業把知識產權給內地企業作生產供該香港企業銷售的產品,則購買知識產權的資本開支亦可享扣稅。
 
  政府曾於二零一零年就有關課題作出深入檢討,結論是並無足夠理據放寬《稅務條例》第39E條的限制。主要原因是在「進料加工」模式下,從事「進料加工」的港資企業只從事買賣貨品的貿易活動,所以只會就貿易活動所產生的應課稅利潤繳納香港利得稅。有關的機械或工業裝置完全由擁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內地企業用於其製造活動上,故有關利潤完全源於內地,須全數在內地課稅。換言之,上述由內地製造活動所產生的利潤並非源自香港,基於香港稅制既有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香港稅務局不會就該等非源自香港的利潤徵收利得稅。按照「稅務對稱」的原則,香港稅務局亦不會就該等只與內地製造活動有關的機械及工業裝置提供折舊免稅額。如果放寬《稅務條例》第39E條,為該等機械及工業裝置在香港提供折舊免稅額,不但違反上述稅務原則,更可能被視為鼓勵轉讓定價,影響香港和其他稅收管轄區(包括內地)的徵稅權利,這將有違國際上處理轉讓定價的原則和指引,使香港可能被視為損害其他稅務管轄區利益的地方。基於相同考慮,按《稅務條例》第16EC條的規定,如有關知識產權在境外給予其他人使用,購買知識產權的資本開支亦不能在香港獲得扣稅。
 
  就轉讓定價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曾向香港稅務局確認,如果香港企業免費向內地的關聯企業提供機械及工業裝置(包括模具),用於生產製成品,而內地企業以低於正常價格將製成品賣給香港企業,可構成內地《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文)所指的抵消交易,內地稅務部門在進行轉讓定價調查時,會作出轉讓定價調整以還原抵消交易。
 
  從以上可見,有關事宜不但牽涉香港的稅務政策,亦關乎內地的稅務安排。因應大灣區發展將可能帶來的經濟融合,特區政府與業界有接觸,亦正在重新檢視有關情況,在符合有關「稅務對稱」和轉讓定價等的大原則下,我們會研究和探索可行方案。
 
  多謝主席。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