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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及修訂公告三月二十三日刊登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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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及《2018年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修訂公告》)本星期五(三月二十三日)刊登憲報,並於三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會。

  《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為《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修訂公告》在《條例》加入「海運碼頭」為指明管制站。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條例》在二○一七年六月獲通過成為法例後,保安局和海關一直為實施《條例》進行準備工作。因應有關進度,《條例》可於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正式運作。而海運碼頭自二○一七年七月起設有紅綠通道系統,將可讓抵港旅客按照《條例》就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現金類物品)作出書面申報。」
   
  發言人補充:「在《條例》實施前,政府會就《條例》的規定進行公眾教育及宣傳工作。」

  《條例》設立申報及披露制度,以偵測大量現金類物品的跨境運送活動,履行香港落實「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第32項建議的國際責任,確保恐怖分子及其他犯罪分子不能通過此等跨境方式為其活動提供資金或清洗犯罪得益。
   
  根據《條例》,經《條例》附表1所列的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旅客,如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即總價值高於12萬港元),須使用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就有關現金類物品向海關作出書面申報。非經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旅客或即將離開香港的旅客,則須在海關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如有的話,須就有關現金類物品作出書面申報。而進口或出口同一批次屬貨物的大量現金類物品,須以電子方式預先向海關作出申報。
   
  「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是一個跨政府組織,制訂了40項建議,就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訂立標準,各成員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須遵從。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