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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因作出虛假陳述被定罪後提出的上訴被法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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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三月九日)表示,房屋署在打擊濫用公屋的行為上一向不遺餘力。早前再有一名公屋居民因此被定罪。

  一名公屋居民在填寫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其擁有或管有與他人分權共有的一個房產及其淨值,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及作出明知的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

  在上述個案中,該名公屋居民在二○一五年年中,向房屋署遞交一份資產申報表,申報沒有任何房產淨值。及後在該年年底,在另一份資產申報表上,仍申報沒有任何房產及淨值。最終調查結果顯示,該名公屋居民在申報時段內隱瞞了與他人分權共有的一個房產及其淨值,經考慮未償還按揭貸款額及所佔權益百分比後,估計隱瞞資產約為一百四十多萬元。最終該名公屋居民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及作出明知的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7(a)條及第26(1)(a)條而被檢控。

  案件於二○一六年十一月經東區裁判法院進行審訊,隨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該名公屋居民分別被判處罰款四千元及八千元。其後,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被高等法院在去年十二月駁回上訴。上訴人再向高等法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並於二月底被駁回。

  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住戶必須如實填報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該等資料會作為釐定租金的基礎及可能影響住戶繼續租住現居公屋單位的資格。因此,在作出申報前,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然後才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此外,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
 
2018年3月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