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無牌收集商非法收集廢汽車電池被定罪
*****************
  一名無牌收集商非法收集廢汽車電池,今日(三月六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被判罰款11,000元。該名收集商去年十月亦曾因多次在元朗非法棄置廢汽車輪胎而被定罪。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於去年十月的執法行動,在葵芳榮芳路截獲該名無牌收集商正把屬化學廢物的廢汽車鉛酸電池搬到一輛輕型貨車,環保署人員亦在車上發現二十多個廢汽車鉛酸電池。經調查後環保署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向其提出檢控。被告今日承認控罪。

  環保署發言人說:「該收集商為汽車維修車房收集廢汽車鉛酸電池和廢汽車輪胎,但在其收集和處置該等廢物時均違反了《廢物處置條例》。」發言人提醒所有從事更換汽車電池和汽車維修業人士,僱用商譽良好的收集商妥善處置所產生的廢物,包括屬化學廢物的廢鉛酸電池和廢輪胎等。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化學廢物產生者須向環保署登記,妥善包裝、標識及存放化學廢物,並聘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將廢物運往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理設施處置。至於廢輪胎則屬可回收物料,應交予適當的回收設施作循環再造;即使需運往堆填區作最終棄置,廢輪胎亦須事先交由適當處置設施切割。在公眾地方及馬路邊隨意棄置廢輪胎等廢物,是缺德及違法的行為。

  違反《廢物處置條例》,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
 
2018年3月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5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