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設有收費錶的路旁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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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華峰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有商鋪的經營者長期使用貨品或雜物非法霸佔位於其店鋪前並設有停車收費錶的路旁泊車位,以方便上落貨,令路旁泊車位短缺的情況惡化。此外,有食肆經營者非法霸佔該等泊車位以經營代客泊車生意,並只會當有執法人員到來時才代司機支付泊車費,因而導致公帑損失。關於設有停車收費錶的路旁泊車位遭非法霸佔,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收到多少宗該等泊車位遭人非法霸佔的投訴,以及就此採取各類執法行動的次數為何;該行為較猖獗的地點及有關詳情為何;

(二)有否估計過去三年,每年該等行為導致的公帑損失;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何新措施遏止該等行為,以確保該等泊車位只用作短時間泊車﹖

答覆︰

主席︰

  就張華峰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現時,停車收費錶系統的日常管理、營運及維修工作,由運輸署公開招標委聘營辦商負責。在監察停車收費錶的使用情況方面,營辦商會按照與運輸署簽訂的合約,巡查全港各區設有收費錶的路旁停車位,最少每四天巡查一次。當發現停車位被車輛以外的物件不當佔用,營辦商會向相關政府部門反映和要求跟進,並會通知運輸署。由於個案涉及不同類型的物件,相關政府部門會就其職權援引合適法例(例如《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以處理及跟進相關個案。過去三年(二○一五至二○一七年),營辦商轉介政府部門跟進的相關個案合共約2 700宗。

  營辦商若發現個別路旁停車位經常被車輛佔用而並未繳費,會將個案轉介警務處,由警方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章)採取票控行動。過去三年,營辦商向警務處轉介了合共5 200宗個案。

  除透過營辦商主動巡查以處理有關問題外,過去三年,運輸署亦接獲合共173宗關於不當佔用路旁收費停車位的投訴,並已因應每宗投訴的個別情況,要求相關部門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至於商鋪及食肆經營者非法霸佔路旁收費停車位事宜,警務處沒有備存相關的投訴個案、執法行動及較猖獗地點的統計數字。

(二)根據《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第374C章),現時設有收費錶停車位的最高收費為每15分鐘2元。由於現有停車收費錶系統未能偵測路旁停車位是否已被佔用,亦無法記錄佔用的時間,因此運輸署難以評估政府收入所受到的影響。

(三)政府計劃由二○一九/二○年度起陸續安裝新一代停車收費錶。每台新收費錶均配備車輛感應器,可偵測相關的路旁停車位是否已被使用。收費錶系統的後台電腦能整合車輛感應器所收集的使用狀況及繳費資訊,識別出未有繳付泊車費而被佔用的停車位位置,讓警務處可盡量安排前線人員到場執法,從而提升執法效率。這將有助加強阻嚇力,確保路旁停車位只用於應付駕駛者的短期泊車需要。

  此外,相關部門會繼續按其權限,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遏止違法的行為,包括運用於二○一六年九月起實施的《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第570章),以定額罰款方式更快捷地處理店鋪佔用其處所前面或周邊的公眾地方(包括在其附近避車處、馬路或收費錶停車位)的問題。



2018年2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